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聚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0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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