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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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送達代收人 黃柏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柒萬零玖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