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紀廣場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紀廣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柒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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