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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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74號
原   告  李謙二
被   告 成合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
,0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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