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俊宏 法定代理人 吳清水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茂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89,15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6,8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