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苗小字第2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逾期在一個月以內者,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以內者,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