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原告王 張美類 被告 歐健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4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歐健輝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 王張美類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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