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弘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5
2、128、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弘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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