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永釧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永釧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永釧(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其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罪部分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項第3款規定之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22日起執行羈押,至102年4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衡酌本案被告涉案之情節、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認為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