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奕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林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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