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亭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陳聖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1月22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5月17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2字第18437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附表: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編號財產名稱:處分方法1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9年出廠,排氣量1797,廠牌:日產)因車齡已久且債務人陳報該車已報廢,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2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4年出廠,排氣量1584,廠牌:中華)因車齡已久,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3車牌000-000機車(西元2007年出廠,排氣量49,廠牌:光陽)因車齡已久,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4郵局存款337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5中國信託銀行存款27元、804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6玉山銀行存款58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7台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款89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8台新銀行存款940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9中信金股票1股以1股36元計算,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10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0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2,589元,採不解約,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1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6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136,670元,採不解約,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