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劉賴正 被告 謝秀珍
許文進 住○○市○○區○○路○○巷000弄00
號 許銘鴻 許芳瑄 林佳福 林麗雯 鍾紹英 林沛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68,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公館鄉福基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4地號土地1145790元1/2452,275元2636-1地號土地2661790元1/21,051,095元3636-3地號土地418790元1/2165,110元總計1,668,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