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107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邱月嬌選任辯護人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林拔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字第26號、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邱月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
一、緣呂邱月嬌於民國107年新北市第3屆里長選舉之 雙溪 區魚行里里長選舉時,因支持新北市雙溪區魚行里里長候選人曹 拯民 ,詎呂邱月嬌為求該魚行里里長候選人 曹拯民 能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及預備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18日上午5時30分許,在其位在新北市雙溪區新店74之1號之住處外山腳下,以每票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交付現金共計1萬2,000元予該選舉區內有投票權人之 吳圳 (涉犯投票受賄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選偵字第5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而吳圳亦明知呂邱月嬌上開交付之款項,係約使其自己及其戶內同有投票權之人,於107年11月24日投票當日,投票予該魚行里里長候選人曹拯民之對價,竟仍當場收受之,並允為投票予里長候選人曹拯民,且呂邱月嬌於上開交付賄賂中,除予吳圳個人之賄賂2,000元外,並同時委由直接收賄人吳圳代為轉交剩餘之賄款10,000元予其同戶具有投票權之 吳忠科吳國 華、 吳國彬 、吳 魏碧珠謝雄成 ,並告知其等需投票予該魚行里里長候選人曹拯民,而預備對有投票權之戶內家屬交付賄賂。嗣吳圳收受上開款項後,乃接續於107年11月18日12時許,在其位在新北市雙溪區 魚杭 12號之1之住處內,轉交賄賂2,000元予有投票權人即吳國彬(涉犯投票受賄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選偵字第5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及於107年11月18日15時許,在同上地點,轉交現金2,000元予有投票權人即 吳國華 (涉犯投票受賄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選偵字第5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及於107年11月19日晚上18時許,在新北市雙溪區魚杭12號之1吳圳住處外,轉交現金2,000元予有投票權人即吳忠科收受(業已於107年12月5日死亡),詎吳忠科、吳國華、吳國彬明知上開交付之款項係上開買票之賄款,竟仍予以收受,並應允投票予該魚行里里長候選人曹拯民,惟吳圳尚未告知及轉交上開買票賄款予 吳魏碧珠 、謝雄成之際,旋為警循線查獲,因而就吳魏碧珠、謝雄成均係止於預備犯之階段,吳圳並主動交付已收受之賄賂6,000元(含尚未轉交部分)予警扣案,而吳國華、吳國彬則分別主動交付已收受之該賄賄2,000元、2,000元予警查扣,乃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瑞芳 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所謂證據能力,指證據得提出於法院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存在之用所具備之形式資格,而證據能力之有無,即證據是否適格,悉依相關法律定之,不許法院自由判斷。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資料,應先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故證據必先具備證據能力,始能進一步評斷其能否證明某種待證事實有無之實質證據價值(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於其條文如係規定應符合一定之要件,始例外取得證據能力者,於個案審判上如何認定其符合規定之要件,自應於判決理由內,依其調查所得為必要之說明。茲就本案所涉之證據能力部分,分別說明如下:
㈠被告呂邱月嬌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證人吳圳、吳國彬、吳國
華、曹拯民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且是經過誘導訊問,完全不能作為本案之證據云云,惟查: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資格(證據能力)之法定要件,亦即法律規定陳述證據可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即司法警察(官)之調查筆錄是否具證據資格,是形式上該筆錄是否具有真實可能性之客觀基礎,可能信為真實,而足可作為證據。法院應就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狀況或條件等相關事項,例如陳述人之態度,與詢問者之互動關係,筆錄本身記載整體情況(完整或零散、詳細或簡略、對陳述人或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之記載),詢問者之態度與方式是否告知陳述人之權利,有無違法取供等情狀,予以觀察,綜合判斷陳述人陳述時之外在、客觀條件均獲確保,形式上類同審判中具結及被告詰問下,真誠如實陳述,客觀上已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始得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又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29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司法警察(官)對犯罪嫌疑人、證人等行詢問時之筆錄記載方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即詢問時應當場製作筆錄,並於筆錄內記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筆錄並應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詢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命受詢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等(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第41條、第42條條文參照)。依上揭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於警調人員偵辦過程中,並未要求司法警察(官)所製作之詢問筆錄必須逐字逐句記載受詢問人陳述內容,且偵查實務業務量甚為龐大、繁雜,亦無可能完全達成此一任務,此觀之法院於各審判案件中之勘驗筆錄之錄音影內容之實務過程中,常見證人或被告於陳述時,常有藉故拒絕或拖延詢問,答詢時詞不達義,或支吾、閃爍其詞,甚或前文不對後詞之現象,且須經詢問人多方探詢其真意後,始得確定其陳述內容之情形存在,即可見一般;況立法者於92年增訂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時,其立法理由亦明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行詢問時,有關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
但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始不受此限。爰於本條第2項規定之,以維人權,並兼顧實務之運作」等理由,而於條文中明訂「全程錄音或錄影」等可取代詢問者及筆錄製作者非屬同一人之要求,顯見立法者亦係在兼顧國情及偵查實務後,所不得不然。則調查人員或員警於製作筆錄時,為避免筆錄過於肥大難讀,通常以摘要重點方式記錄,如被告原否認犯罪,或其有反覆之供述,經詢問人員確認後,僅記載其確認後之結論,而省略其原否認犯罪事實之記載,縱認有記載欠缺周詳之缺失,依上開筆錄製作過程之錄音全部譯文所載觀之,核與調查及偵訊筆錄之記載均大致相符,並未見調查人員有何不正訊問之情形,足認證人吳圳於警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可堪採信。又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依一般有理性之人處於其之立場,除相信係真實者外,則不致為該陳述等等,均屬其先前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吳圳、吳國彬、吳國華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即就被告呂邱月嬌是否交付賄款予證人吳圳,及證人吳圳如何轉交賄款予證人吳國彬、吳國華等等重要事項,相較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詳盡(理由詳如下述),且經司法警察詢問後,均經其簽名確認筆錄記載內容無訛,又證人吳圳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內容及製作過程,嗣經本院當庭多次播放勘驗後,已經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確認無訛(詳如後述),且證人吳圳、吳國彬、吳國華於警詢時之調查筆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亦均逐一提示並供渠等確認無訛(詳如後述),且上開證人吳圳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具結作證,並經被告之辯護人為充分之交互詰問,是被告詰問權之欠缺已於審判中由其辯護人行使予以補正,況證人吳圳亦具結證述,本院經核前開供述證據並無任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是 應認渠 等於警詢時之陳述具有任意性,堪認證人吳圳、吳國彬、吳國華等人之警詢筆錄外在客觀條件已獲得確保,且證人吳圳、吳國彬、吳國於107年11月21日接受警方詢問時,距離本件案發時間較近,依常情判斷,當時之記憶應較為清晰,是證人吳圳、吳國彬、吳國華於警詢證述被告呂邱月嬌交付賄款及證人吳圳轉交賄款等過程,覆核與其等人於偵訊時所證大致相合,尚無歧異之處,反觀證人吳圳、吳國彬、吳國華於本審審理時之翻異前詞否認,繼之避重就輕不予正面回覆(理由詳如下述),足徵證人吳圳、吳國彬、吳國華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被告對於上開陳述並未抗辯有受不正方法之詢問、訊問,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其等之證述各涉及本件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必要性,亦堪認定。從而,本院認其等於警詢所為證述,符合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必要性」要件,倘其等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與本院審理中不符,因其等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自得作為本件證據。
⒉又按誘導訊(詢)問之禁止,意指交互詰問時,對於行主
詰問以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禁止其使用「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因此項主詰問之對象恆為「友性證人」,若將主詰問人所期待之回答嵌入問話當中,足以誘導受詰問之證人迎合訊(詢)問作答,背離自己經歷而認知之事實,故應禁止。然司法警察(官)本於調查犯罪證據而詢問證人,既非行主詰問以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且任何證人對司法警察(官)而言,亦非「友性證人」,均不致於發生迎合詢問作答之虞,自無禁止誘導詢問之可言。又儲存在人腦之永久記憶,往往須藉助於「場景」或「話引」使能清楚喚出腦底深處之記憶,因而,行訊(詢)問時,使用喚醒記憶之訊(詢)問方式,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與誘導訊問不同,不能視之為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530號判決參照)。因此,偵查與審判程序具有法理上的差異性,於偵查程序為發現真實起見,藉助於「場景」或「話引」清楚喚出受詢(訊)問者腦底深處之記憶,本為法所容許,自不得曲解與審判期日依法行交互詰問程序程序誘導訊(詢)問禁止比擬。查,本院綜觀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於調查時之證述,關鍵事實均係由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主動供出,而非順從佈局誘導(理由詳如下述),且陳述是出於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證供述者之真意,並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且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具有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則在此特別情形下所為之陳述,其虛偽之可能性通常較低,可信程度相對提高,而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時之客觀情況綜合比較判斷,即先前陳述須未受污染,且無不當外力介入,本院自得審酌其等於本院審理暨警詢、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詞,苟警詢、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詞,與審判中所述不符部分,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自得作為證據。況於警方調查詢問、檢察官偵查時之陳述距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未因人情因素干擾而迴護被告,又其警方調查詢問、檢察官偵查時之陳述被告對於上開陳述並未抗辯有受不正方法之詢問、訊問,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其等之證述各涉及本件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必要性,亦堪認定。從而,本院認其等於上過過程中證人縱有感受到壓力,仍無礙其此部分陳述之自由意識,從而,被告呂邱月嬌及其辯護人指稱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於調查、偵查所為供詞經誘導云云,即有誤會,尚非可採。職是,本院認其等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所為證述,符合前述「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倘其等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與本院審理中不符,因其等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自得作為本件證據。
⒊至於證人曹拯民之警詢筆錄因為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並未有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特別情形,自無例外賦予證據能力之必要,是被告呂邱月嬌及辯護人復爭執其證據能力,應認無證據能力。
㈡又被告呂邱月嬌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
彬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未經對質詰問,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於92年2月6日修正及增訂公布施行之前及之後,對於人證之調查均採言詞及直接審理方式,並規定被告有與證人對質及詰問證人之權利,然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所定詰問程序,僅於審判程序有其適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固然基於其客觀義務,必須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一律注意,惟偵查中檢察官主要係基於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目的以訊問證人,核與審判程式中法院需立於公正第三人地位,經由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況偵查中訊問證人,法亦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至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然在偵查之目的及法律之條文規範結構下,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是應認我國現行法制中,偵查中被告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權,並非必然需受到保障之權利,惟法院於審判中欲使用偵查時訊問證人之筆錄時,基於審判期日即應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之法理,除被告於審判中放棄對該證人之反對詰問權外,法院仍應傳喚該陳述人到庭,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否則該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縱使已經具結,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仍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揭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係檢察官依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並均經合法具結在案,且無證據證明前開證人等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嗣上開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於本院審判期日時亦均到庭作證,已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充分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等人於偵訊時之證言,自有完足之證據能力,洵堪認定。
㈢再被告呂邱月嬌及其辯護人雖又主張:證人 林佑宗張嘉維
詹書銘 於審判中所為之證述與事實不符云云。惟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之形式上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對於要證事實之實質上的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且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審判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因此,證人林佑宗、張嘉維、詹書銘於審判中之證述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要屬證明力之範疇,本院自得對證據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所為裁量、判斷,並為職權行使,蓋非謂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即有證明力,二者層次有別,不容混淆。從而,被告呂邱月嬌及其辯護人上開主張,洵屬無據,要難可採,併此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呂邱月嬌及其辯護人等、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見本院107年度選訴字第1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共二卷,卷一第71至75頁、卷二第64至69頁】,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本判決所引用如下揭所示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等,均俱有證據能力,附此併敘。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呂邱月嬌固不否認確實有認識證人吳圳,並於本院108年1月8日準備程序時,坦承交付現金1萬2,000元予證人吳圳,且該款項係 呂月霞 交由其轉交等語明確,惟俟後另改口否認有何上開賄選之犯行,並辯稱:他們說我107年11月18日早上拿錢給他們,我根本沒有拿1萬2,000元錢給吳圳,
107年11月18日是星期日,早上我根本沒有出門,我到快中午的時候才出門,我不知道吳圳為何要這樣講,我跟他也沒有仇恨,都好好的,我沒有賄選,那時候檢察官問我問題的時候,我就已經跟她說沒有這回事,我說沒有,也是被抓去關,出來又被問很多次,洪律師跟我說你要認,你不認的話會繼續被關,我嚇得要死,晚上睡覺都發抖,血壓高到看4次醫生都降不下來,一直想上廁所又上不出來,洪律師就跟我說你如果不認罪一樣會被抓去關,我想說呂月霞是我自己的姪女,我就想說講她,看能不能被放出來,我是沒有辦法才這樣講,我想說自己姪女,看她會不會講,不然我在裡面關到死,我兒子又一直罵我,他說洪律師就叫你隨便認,你認了你就無罪,可以放出來,所以我才說呂月霞,不然要怎麼辦,說她拿給我,她是我們自己人,我到現在手都還在抖,我看很多次醫生,那還好是施法官讓我交保,不然我可能死在裡面,在裡面都睡不著、一直抖,我也跟林律師說還好這個法官很好讓我交保,不然我關在裡面身體受不了,都睡不著,一直抖,一直上廁所,一天上5、6次,血壓也降不下來,吃藥也沒用,1萬2,000元是這樣來的云云。
辯護人亦為其辯稱:⑴吳圳、吳國華、吳國彬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沒有任何一個物證足以證明,第一個沒有通聯、沒有監察譯文,也沒有吳圳5點半騎摩托車經過被告家的山下之影像,事實上被告家的山下是有監視器,林佑宗108年1月8日的報告中講說有8次,所以我們對於究竟吳圳有沒有騎摩托車經過那裡就打了一個很大的問號。方才庭上說的107年度選偵字26號卷第57頁、59頁,吳圳被警察帶去,當然就說就在那裏交的,今天若是當場呂邱月嬌交錢給他被拍到,那沒話講,這個都沒有,而扣案的6,000元也沒有指紋,也就是所有的物證都沒有指向被告呂邱月嬌涉案,而證人吳圳之證詞,所有新的名字一開始都是警察講的,有關曹拯民、錢、戶頭裡面有多少元、呂邱月嬌,都是警察講出來的;⑵對於吳圳所稱的賄賂過程來說,第一個,他是不符合常情的,因為吳圳是說在11月18日早上5點半,他騎車經過被告家裡的時候,被告把他攔下來,這部分,首先第一個,早上5點半那時候天都還沒亮,被告她家是住在山腰上面,離大馬路最少也有2、300公尺以上,怎麼可能從半山腰往下看就可以看到吳圳騎著摩托車經過,再走到2、300公尺下把吳圳叫停,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我們認為這個場景有可能是吳圳虛構的,針對賄賂過程,從勘驗筆錄看起來,很多都是警方自問,自己先打,打好之後再問,吳圳也沒有講話,也沒有做任何言語上的肯定,針對他們剛剛後面所說到的,12,000元補充的部分,這部分就可以證明後面並沒有錄音、錄影,而且在我們勘驗筆錄的,就是庭上給我們的第4頁,他有講到說「沒關係,就像我跟你講的,那個免除其刑沒有關係,你承認就好」,代表他們在來之前就已經有溝通過了,已經有跟吳圳講過某一些話,只是警察沒有那麼笨把它錄音、錄影在光碟裡面,對於5個人、6個人這部分,剛剛證人講說事後在詢問被告怎麼樣怎麼樣的,可是在庭上給我們的勘驗筆錄第11頁這邊,這邊就有講到搜扣筆錄他在之前就已經做好了,代表這些東西是他們事前都已經查證過了,怎麼可能還會有吳圳後面再補充的可能性,搜扣筆錄已經做好了,在筆錄製作完成前已經做好了,所以我們認為吳圳在警詢所稱賄賂過程其實是與事實不符,應該是沒有這件事情;⑶警詢筆錄裡面有談到員警認定呂月霞跟呂邱月嬌都是曹拯民的樁腳,可是呂月霞的弟弟 呂瑞弘 也有參選本屆的里長,如何認定呂月霞跟呂邱月嬌就必然是曹拯民的樁腳,這部分其實吳圳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完全是員警自問自答所得出來的結果,再來,在鈞院的民事的選舉訴訟上,也是認定呂邱月嬌跟曹拯民之間,其實是沒有所謂的犯意聯絡關係,從整個警詢的勘驗筆錄看得出來,員警除了自問自答之外,也有用偽證罪還有拘票來恫嚇證人吳圳,依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4177號的判例,顯示說如果是違法取得的證據,如果後面偵訊的部分雖然沒有違法,但是有前因後果的關係的話,警詢跟偵訊都要有權衡法則的適用,本件就警詢跟偵訊的吳圳的筆錄來看,辯方認為是沒有證據能力的,至於被告呂邱月嬌雖然在準備程序裡面曾經自陳她有交付12,000元給吳圳的這件事情,那是因為當時的辯護人一直勸呂邱月嬌能夠認罪爭取緩刑,最後呂邱月嬌想一想,她並沒有採取這樣的策略,反而把辯護人給終止委任,我想這點卷內看的很清楚,一個年紀這麼大的老人,如果她真的有做,她認就好了,沒有必要還做這麼大的動作,把辯護人給終止委任之後再委任我們云云。
二、本院查:㈠107年新北市第3屆里長選舉之雙溪區魚行里里長選舉時,證
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及案外人吳忠科、吳魏碧珠、謝雄成,均設籍在新北市○○區○○里○○00號之1,並於該雙溪區魚行里里長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均為該里里長選舉有投票權之人,且該里當選人為曹拯民之事實,有吳圳、吳國華、吳國彬、吳忠科、吳魏碧珠、謝雄成等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新北市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29日新北選一字第1073150478號公告及其檢附之新北市第3屆里長選舉當選人名單各1件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下稱偵卷,第75至97頁、第203至204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吳圳就其於上開時地如何收受被告呂邱月嬌交付之賄款
,並約使其自己及其戶內同有投票權之人,於107年11月24日投票當日,投票予該魚行里里長候選人曹拯民之對價,並允為投票予里長候選人曹拯民,及如何轉交部分賄款予其戶內同有投票權之人等事實,業據證人吳圳於107年11月21日警詢時證述:107年度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及村(里)長選舉,我有投票權,我戶籍在新北市雙溪區魚行里,沒有支持特定候選人,我只知道新北市雙溪區魚行里里長候選人 蔡大握 、呂瑞弘或曹拯民要選里長,沒有其他私交,沒有任何關係,沒有仇恨,也不是他們的樁腳,我跟呂邱月嬌都是鄰居,沒有其他關係跟仇恨,因為我戶內有5人有投票權,所以呂邱月嬌有交付給我1萬2,00
0元,107年11月18日5時30分許我騎車經過她家(新北市雙溪區魚行里新店74之1號)山下,呂邱月嬌看到我經過就將我喊停,並且問我家共有幾人有投票權,我跟他說有5人,她就拿現金1,000元共12張總計1萬2000元給我,並且要求我於投票時要投票予里長候選人曹拯民,因為我已經把2,000元轉交給我大哥吳忠科、另外分別轉交2,000元給我兩個兒子吳國華、吳國彬,所以現在現金剩6,000元已交付予警方查扣,呂月霞跟呂邱月嬌是親戚,曹拯民是現任里長, 許桂花 是他老婆,呂月霞是魚行里5鄰鄰長,呂邱月嬌及呂月霞是否為里長候選人曹拯民之樁腳,指認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編號第6號是呂邱月嬌,確為交付1萬元賄款給我之樁腳,警方製作筆錄有全程錄音錄影,沒有使用詐欺、威脅利誘等不正手段方式取供,我知道偽證罪會受刑責處罰,我願意自行到庭作證具結等語明確【見偵卷第99至104頁】,再互核證人吳圳於107年11月21日偵查時證述:我自願到分局再到地檢署接受偵訊,沒有強制力,警詢時之陳述實在,是按我自己意思講的,警詢時沒有遭到任何不正訊問,警詢時都聽得懂問題,有點緊張,但沒有亂說,警詢筆錄的問、答內容,都有給我看過後,再讓我簽名,我從小就住在雙溪區魚行里,吳忠科是我哥,吳國華、吳國彬是我小孩,107年11月24日(週六)投票的選舉,我有投票資格,家中除了我,還有我太太吳魏碧珠、我太太前婚的兒子謝雄成、我大哥吳忠科、我兒子吳國華、吳國彬也都有投票資格,我跟被告從小時候就認識,不會認錯她,就是犯罪嫌疑人照片的6號,她就長的跟相片一樣,我知道曹拯民是這次的里長候選人,呂邱月嬌他拿錢給我,我不知道他怎樣,她有幫曹拯民拜票,她就叫我投曹拯民,我知道呂邱月嬌有在幫曹拯民候選人拉票助選,是呂邱月嬌給我現金的沒錯,就是在107年11月18日早上5點半,在她住家山腳下(新北市雙溪區新店74之1號)拿1萬2千元給我的,她就直接當面交付給我,是12張1,00
0元,沒有包裝,她從她家直接拿現金出來,直接拿到路上交給我的,我跟她說包括我6票,一般人平常不會無緣無故給錢,就是因為選舉,因為呂邱月嬌要我在投票那一天支持里長候選人曹拯民,我知道1萬2,000元是要買票的錢,呂邱月嬌拿錢給我時,沒有逼我或打我,我已經交出來6,000元了,也願意拋棄,其他6,000元已分別轉交給三個人了,大哥吳忠科、兩個兒子吳國華、吳國彬,我對政治不感興趣,不清楚這次里長候選人的相關政見,也不清楚這次里長候選人參選者的人品或學經歷,收到這筆1萬2,000元前,有確定支持的里長候選人,我本來就要投給他(即曹拯民),因為是他幫助我哥,我哥自己獨居,公所會補助7,000元,因為他幫我哥哥有人情,他給我錢我還是會去投,我這個人很忠厚,拿了錢就會投,本來就有人情,所以原本就要投他,但他給我錢我更要投給他,就是收了這筆錢,增加投票意願,送錢的事,不是天天有的,呂邱月嬌沒有其他送錢給我的情況,我和曹拯民或呂邱月嬌沒有任何恩怨或任何債務糾紛,除了本案以外,平常沒有任何金錢往來,107年11月18日我拿到錢後差不多12點時,在家中拿給吳國彬,同日大概下午15點左右,吳國華起床我才拿給他,吳忠科是到隔日(19日)晚上6點在我家外面拿給他,我就直接拿現金2,000元給他們三人,沒有包裝,我就跟他們說要投給曹拯民,沒有跟他們說錢的來源,他們知道收了錢就要投給曹拯民,不然他們三個人出來選他們會不知道投給誰,所以要講,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因為收了錢就改變投票意願,但是他們收錢有說好會投給曹拯民,他們跟我一樣忠厚,收了錢就一定會去投票,我沒有例行性的給這三個人錢,我沒有賺錢,是他們要給我錢,爸爸節我兩個兒子各給我2,000元,我沒有要故意要陷害別人的情形,知道不可以收人家的買票錢,照理說這樣犯法,但她硬要給我,加上又有人情問題,所以就拿了,我承認自己涉及投票受賄罪及投票行賄罪,我知道錯了,我會跟我兒子講說不能做這種事,這種錢不能拿。我幫別人行賄,我也錯了,不能再做,我沒有遭到任何強暴、脅迫、利誘或任何條件交換,要我作不實證述,我是照實講等語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05至114頁】,與證人張嘉維即本件承辦員警於本院108年3月5日準備程序時證述:證人吳圳107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我是詢問人,記錄人是偵查 佐詹書銘 ,當時我任職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警員,這份筆錄我有蓋職章等語之情節大致符合【見本院卷一第203至250頁】,與證人張嘉維於本院108年5月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本案之案發時,我任職瑞芳分局偵查隊警員,有幫忙詢問證人吳圳107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跟帶證人吳圳跟呂月霞,內容就是詢問吳圳就被告呂邱月嬌有沒有在那一天交付期約賄選的1萬2,000元給他,吳圳說在11月18日早上5時多,他經過被告呂邱月嬌家樓下,她把他攔下來,然後交付1萬2,000元給他,因為我們是在福隆所詢問吳圳,問完之後吳圳就帶我們到他家取剩下的6,000元讓我們查扣,再帶我們到呂邱月嬌家山下交付款項的地點,讓我們拍照,(提示偵卷第57頁照片編號1、編號2)照片代表證人吳圳跟 呂秋約嬌 碰面交付期約賄1萬2,000元的地點,在呂邱月嬌家山下的交款地點,吳圳帶我跟偵查佐詹書銘去的,目的就是要讓我們確認他們交付期約賄選款項的地點在哪裡,「吳圳」是他本人自己簽名蓋手印,上面「呂邱月嬌於上述時地交付新台幣1萬2,000元給我」這是我寫的,表示讓他確認他說的這個地點就是他與呂邱月嬌碰面交付款項的地點,讓他簽名蓋手印確認,(提示偵卷第59頁照片編號3、編號4)照片一樣是吳圳跟呂邱月嬌交付款項的地點,呂邱月嬌把1萬2,000元交給證人吳圳,做期約賄款的費用,「吳圳」二字是他本人簽名蓋手印,上面那一排「呂邱月嬌於上述地交付新台幣1萬2,000元給我」一樣是我寫的,是吳圳自己帶我們去的,當時不知道被告交付錢的地點,是吳圳講的我們才知道,吳圳說他有交給吳國華、吳國彬還有他哥哥吳忠科,所以他自己剩下6000元,然後就帶我們到他家,取出這剩下的6000元,我們的部分就後續再詢問證人呂月霞,呂月霞對於期約賄選的部分都否認等語之情節大致吻合【見本院卷一第375至379頁】,與證人詹書銘即本件承辦偵查佐於本院108年3月5日準備程序時證述:證人吳圳於107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我是記錄人,詢問人是警員張嘉維,當時我任職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這份筆錄我有蓋職章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3至250頁】之情節大致吻合,與證人詹書銘於本院
108年5月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本案我是承辦人之一,我是做證人吳圳跟呂月霞的筆錄,關於偵卷第21至26頁證人吳圳於107年11月21日調查筆錄(同偵卷第99頁到104頁及本院卷第135頁至140頁之證人吳圳在107年11月21日調查筆錄)我都有參與,也都有在上次開庭時確認過,也有勘驗剛才所提及吳圳警詢之筆錄內容以及吳圳於地檢署偵訊之內容,我們製作警詢筆錄時,確實都是吳圳自己講出來的,他說被告呂邱月嬌在107年11月18日上午5時許,在雙溪區新店74號的山下,因為吳圳說他每天都會載他老婆去上班,回程時在那邊遇到呂邱月嬌,她就將他攔停,問他說他家有幾票,他跟她說他家五個人,她就拿1萬2,000元給他,示意他要投給里長候選人曹拯民,他說1萬2,000元吳忠科跟他兩個兒子吳國華跟吳國彬的部分已經給他們了,所以願意交出剩下還在身上的6,000元,我們就帶他到他家去查扣6,000元的賄選款項,(提示偵卷第61至73頁)這是我跟警員張嘉維去執行的,107年11月21日10時40分在雙溪區魚行里魚杭12號之1吳圳家裡扣到6,000元,吳圳提出的,就是賄選的款項,呂邱月嬌交給吳圳,要他們家共6票要投給里長候選人曹拯民,2,000元給吳忠科、2,000元給吳國彬、2,000元給吳國華,所以吳圳只剩6,000元,已經入贓物庫,沒有採集指紋,我們到現場看,那個地方沒有裝設監視器,通聯的部分,據吳圳陳述,他每天都會經過那邊,所以是當面,沒有先聯絡或是先約好,呂邱月嬌這個名字是吳圳提供,我們查詢身分證影像檔後確認這個名字,名字出現是這樣子,(提示本院卷一第168頁)因為證人吳圳的表達能力比較沒有那麼好,所以我們聽了之後,幫他整理然後打成那樣子,他在講話就知道他的表達能力沒有太好,所以你要慢慢問他才幫他整理,(提示偵卷第57頁照片編號1、編號2)我們問吳圳說呂邱月嬌跟他會面的地點在哪,吳圳就帶我跟警員張嘉維到這個地點,我們就在那裡拍照,我們要看有沒有監視器畫面可以調閱,吳圳說她就在那邊等他,吳圳騎機車經過,他們就在那邊交付1萬2千元款項,(提示偵卷第59頁照片編號3、編號4)簽名是吳圳簽的,手印是吳圳蓋的,那排「呂邱月嬌在上述的地點,交付新台幣1萬2,000元給我」的字應該是警員張嘉維寫的,編號3與編號4這兩張照片一樣是呂邱月嬌跟吳圳交付新台幣1萬2千元的地點,是吳圳帶我跟張嘉維去照片這個地點,他說「呂邱月嬌就是在這邊等我,我經過的時候她就叫我,問我家有幾票,然後拿新台幣1萬2千元給我」,那些筆錄跟這些照片是有關係的,吳圳說不清楚,所以你要一段一段問他,再組合起來,再詢問他是不是這樣,他說「對」,我們才這樣打等語之情節洵堪相符【見本院卷一第366至375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郵局封面影本及內頁、刑案現場照片、曹拯民等人涉嫌選罷法案件107年11月21日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吳圳)、照片影本4張、新北市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29日公告及當選名單、扣押筆錄(吳圳)、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筆錄(吳國華)、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第11至17頁、第21至23頁、第31至38頁、第51至59頁、第61至73頁、第159至165頁、第203至225頁】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8年1月2日函、職務報告、照片5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8年1月16日函、鑑識報告各1件、照片6張在卷可徵【見本院卷一第91至101頁、第109至114頁】。從而,應認證人吳圳上開證述收受被告呂邱月嬌交付賄款乙節,與事實相符,應非虛妄,洵堪採信。
㈢次查,證人吳國華、吳國彬雖均未親眼見到被告呂邱月嬌交
付賄款予證人吳圳,然投票行賄者非必皆知悉同一戶內有幾個有投票權之人,而賄選有一定之風險,是否行賄、如何行賄、應交付多少錢,端視受賄者投票意向之可掌握度、關係親疏遠近與交情深淺等而定,並非一定要對特定身分之人全面行賄,且依社會一般常識,買票賄選原屬隱晦秘密之事,衡以偵查機關於競選期間對於查察賄選雷厲風行,並以高額獎金鼓勵民眾檢舉,故行賄者與受賄者間通常有一定之熟稔度,以防遭競選對手之支持者刺探或檢舉,為求行賄買票之有效及安全,當由行為人週詳研判確定交付賄賂有效後,始可付諸行動,而非盲目全面為之,是被告呂邱月嬌僅對證人吳圳行賄尋求支持,尚與一般常情事理相合,仍屬賄選常見之方式,此亦得藉此分散自己親自逐一接觸,而有遭偵查機關當場查獲之風險,故其等自白證稱有收受父親即證人吳圳交付之款項,均再再足以補強證人吳圳上開之指述,此觀諸證人吳國彬於107年11月21日警詢、偵查時證述:107年度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及村(里)長選舉,我有投票權,我戶籍在新北市雙溪區魚行里,我沒有擔任助選員,也沒有支持特定候選人,我不認識蔡大握、呂瑞弘,曹拯民是現任里長所以認識,都沒身分關係,都無仇恨糾紛,我沒有當任何人的樁腳,我認識曹拯民,他是現任里長,在里長職務上會幫忙我親戚吳忠科申請一些相關補助,但是跟我沒有私下交情。我不認識許桂花,跟呂月霞算點頭之交而已,曹拯民、許桂花、呂月霞沒有親手交付金錢給我,但是我父親吳圳前幾天(詳細日期忘記了)的早上
9時許,當面跟我說桌上有2,000元(千元鈔票2張)要給我,但是沒說細節,我也沒特別問他,為何要交我有問為何要給我2,000元現金,他說選舉,我就心裡有數了,我知道是要支持現任里長曹拯民當選連任里長,他沒說誰交錢給我,但父親有叫我投票給曹拯民,2,000元現金,我爸給我的當天,我就拿走花掉了,警方製作筆錄有全程錄音錄影,都沒有不正取供,警詢時沒有遭到任何不正訊問,警詢時都聽得懂問題,沒有因為緊張或其他因素,而有胡亂回答問題的情形,警詢筆錄的問、答內容,都有給我看過後,再讓我簽名,吳圳是我爸爸、吳國華是我哥、吳忠科是我伯父,107年1
1月24日(週六)投票的選舉,我有投票資格,我跟我兩個哥哥、我爸、我媽和二伯同住,也都有投票資格,警詢所述都實在,我爸將錢放在桌上,跟我說是選舉的錢,他有叫我去桌上拿2,000元,我忘記哪一天,就是我起床時拿給我的,就是2,000元,沒有包裝,我也不知道為何要給我2,000元,我問他要幹嘛,他才跟我說是選舉的錢,我就問他是誰,他就跟我說是現任的里長,沒有講名字,我自己知道是曹拯民,我知道這2,000元是要買票的錢,一票是2,000元等語,我知道這筆錢的用意後,還是收下來了,我已經花掉了,但是我願意交2,000元出來(庭陳現金2,000元),在收到這2,
000元前,沒有確定支持的里長候選人,收了就會去投,會擔心收了錢,沒去投票,日後遭到買票的人報復或作出任何不利的行為,所以我會去投,他其實做的也不錯,但是也因為收了錢,我會去投,收了這筆錢,會動搖投票意願,送錢的事不是天天有,沒有其他送錢給你的情況,呂邱月嬌有時候會幫我們賣菜,我爸平常沒有在賺錢,以上證述都實在,問題都聽得懂,沒有故意要陷害別人的情形,知道不可以收人家的買票錢,承認自己投票受賄罪,我覺得很後悔,沒有遭任何強暴、脅迫、利誘或任何條件交換作不實證述,我是照實講,如果有人找我串證我會趕快報警等語綦詳【見偵卷第117至122頁、第123至130頁】,核與證人吳國華於107年11月21日警詢及偵查時證述:107年度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及村(里)長選舉,我有投票權,我戶籍在新北市雙溪區魚行里,我沒有擔任助選員,也沒有支持特定候選人,我認識蔡大握、呂瑞弘、曹拯民,皆是陌生關係,沒有仇恨糾紛,我不是人蔡大握、呂瑞弘或曹拯民之樁腳,我知道曹拯民里長以及呂月霞,曹拯民是我們那一里里長,呂月霞是我鄰居,沒有仇恨糾紛,我不住在雙溪,可是我不知道他是誰,我只有戶籍在那邊,吳圳是我爸爸,呂邱月嬌我可能看過,我爸爸有於107年11月18日晚上約7、8時拿2,000元給我,叫我這禮拜要買米回來,因為我每個禮拜都有回雙溪,但我還沒去買米,所以錢還在我身上,等一下交給警方查扣,吳圳交付2,000元時,沒有跟我說一定要投票投給誰,或支持特定之候選人,也沒有談論選舉的事情,指認犯罪嫌移人指認紀錄表第1份是4曹拯民,第2份是6呂月霞,警方製作筆錄有全程錄音錄影,沒有使用詐欺、威脅利誘等不正手段方式取供,知道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及應詢筆錄不實有違反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及偽證罪,均會受刑責處罰;我自願到分局再到地檢署接受偵訊,沒有強制力,警詢時之陳述實在,是按我自己意思講的,警詢時沒有遭到任何不正訊問,警詢時都聽得懂問題,沒有因為緊張或其他因素,而有胡亂回答問題的情形,警詢筆錄的問、答內容,都有給我看過後,再讓我簽名,吳圳是我爸爸、吳國彬是我弟、吳忠科是我伯父,107年11月24日(週六)投票的選舉,我有投票資格,我跟我弟弟、我哥、我爸、我媽和二伯同住,也都有投票資格,呂邱月嬌這個人要看人,光講名字我不清楚,我每個禮拜會回家,這裡拜他拿2,000元說要買米,還有選舉,跟我說裡拜六要選舉要投給現任里長,我記得姓曹,107年11月18日17時左右,在雙溪區家中拿給我的,拿了現金2,000元給我,沒有包裝,就直接2張1,000元,知道一般人平常不會無緣無故給錢,吳圳給我現金2,00
0元,是要選舉和買米,我問了才知道,是選舉買票的錢,一票是2,000元,我知道這筆錢的用意後,還是收下來了,吳圳給我這筆錢時,沒有打我或逼我,受賄取得的現金2,00
0元剛剛給警察查扣,平常對政治不感興,對這次里長候選人的相關政見不太清楚,沒辦法說出具體內容,不瞭解這次里長候選人參選者的人品或學經歷清楚,收到這2,000元前,沒有確定支持的里長候選人我不知道有幾個人競選,我應該不會去投,人那麼多,他又不知道我投給誰,要看我的時間,有時間我就會去投,這種送錢的事,不會是天天有的,雖然平常也會給我一些,但不會無聊給我2,000元,反而是我要給他錢,除了本案以外,平常沒有和曹拯民、吳圳、呂邱月嬌有金錢往來,證述都實在,問題都聽懂,沒有要故意要陷害別人的情形,知道不可以收人家的買票錢,我承認投票受賄罪,對於賣票、買票的行為我也沒辦法,我爸就先拿了,沒有遭任何強暴、脅迫、利誘或任何條件交換作不實證述,我是照實講,如果有人找我串證我會趕快報警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符合【見偵卷第133至137頁、第139至145頁】,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52號、第53號、第55號不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8年1月
2日函、職務報告各1件、照片5張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91至101頁、第421至428頁】。復酌衡情,倘非證人吳圳確曾收受被告呂邱月嬌交付之賄款,證人吳圳尚無必要對證人吳國華、 吳國杉 謊稱其交付之款項係賄款,且證人吳國華、吳國彬亦當毋庸無中生有,誣編上述內容陷害自己及誣陷自己父親吳圳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入罪之理,況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上開證述收受賄款並交出供警扣案部分,均已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無訛,並於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供其等確認,且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交互詰問,因此,應認證人吳國華、吳國彬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㈣至於證人吳圳雖於本院審理時之翻異前詞,並於同日庭呈衛
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供參【見本院卷一第419頁】,然依證人吳圳於本院108年5月1日審判程序時之證述:「(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99至114頁,你在107年11月21日11時49分,第一次你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福隆派出所有做一個筆錄,還有107年11月21日下午2時58分,你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的訊問筆錄,請確認這兩個筆錄是否為你本人所做的?)(證人在旁人協助下閱卷)(證人 沈默 未答)」、「(檢察官問:請確認筆錄後面的簽名是不是你簽的?)是,我簽的」、「(檢察官問:名字是你簽的對吧?)是」、「(檢察官問:有蓋手印對吧?)是」、「(檢察官問:確認簽名是你簽的?)是」、「(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113、114頁偵訊筆錄的簽名是你簽的嗎?)是,我簽的」、「(檢察官問:107年11月18日早上5時30分左右發生什麼事,請你大概敘述一下?)(經證人吳圳思考後回答)(證人搖頭)想不起來」、「(檢察官問:呂邱月嬌有沒有在選舉期間拿錢給你?)沒有」、「(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102頁,警詢筆錄記載107年11月18日上午5時30分你有騎車經過呂邱月嬌家,她有拿1萬2千元給你,為什麼當時你說有,現在說沒有?)我忘記了」、「(檢察官問:請問你是忘記有沒有拿錢還是忘記什麼事?你說的「忘記了」是什麼?)我也不知道你現在問的是什麼意思」、「(檢察官問:因為你剛才是說「沒有拿錢」,現在是說「忘記了」,你講的「忘記了」是什麼意思?是忘記什麼事情?你是忘記有沒有拿錢,還是忘記什麼事情,剛剛說「沒有」,現在說「忘記了」,為什麼講的都不一樣?)太久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當時在警詢筆錄說的是真的嗎?現在忘記了,當時講的是真的嗎?)(證人沈默未答)」、「(檢察官問:你當時有去警察局做筆錄,是否如此?)是啦」、「(檢察官問:你去警察局做筆錄有說話,是否如此?)(證人點頭)有啦」、「(檢察官問:你說「有啦」是什麼?是警察局講的是真的嗎?)應該不是,他只有說他有去警察局講話」、「(檢察官問:你在警察局的時候有騙警察嗎?你在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有無講實話?)(經證人思考後回答)忘記了。我都忘記了」、「(檢察官問:你在警察局有沒有講實話你忘記了,你是這個意思嗎?你現在講什麼事情忘記了?)」、「(檢察官問:)」、「(檢察官問:)(證人沈默未答)」、「(檢察官問:你最近有去看醫生嗎?)有」、「(檢察官問:看什麼醫生?)糖尿病還有腦神經科」、「(檢察官問:請問平常家裡的開銷是誰出錢?)太太」、「(檢察官問:錢的收入是哪裡來?支出的那些錢的來源為何?太太去賺錢?)(證人吳國彬起稱:對,我媽媽在上班)」、「(檢察官問:兒子有給家用嗎?)(點頭)有」、「(檢察官問:你會給兒子零用錢嗎?)有需要叫他買東西的時候才會拿給他」、「(檢察官問:平常有買什麼東西?給多少錢?)買米之類,比較大部分,比較多錢」、「(檢察官問:買米大概給多少錢?)買米我都叫他拿回來」、「(檢察官問:給多少錢?)差不多2,000元」、「(檢察官問:2,000元可以買多少米?)大包的,1包1千多元,50斤的,都吳國華拿回來」、「(檢察官問:拿2,000元給他買過幾次?)很多次」、「(檢察官問:每次都給他2,00
0元,然後讓他帶米回來嗎?)對,他帶回來,一個月一次」、「(檢察官問:一個月一次,所以每個月都有一次?)是」、「(檢察官問:都拿2000元給他?)是」、「(檢察官問:確定?)是」、(審判長問:107年時你住的地方是否有在選里長?)有」、「(審判長問:是否知道107年什麼時候選的?11月還是12月?)11月20日是不是,不記得了」、「(審判長問:選里長你有去投票嗎?)我沒有去投票」、「(審判長問:你有幾個兄弟姊妹?)姊妹有的出嫁了」、「(審判長問:沒關係,你就講名字給我聽,兄弟有幾個,名字是什麼?)吳忠科跟我而已」、「(審判長問:你有幾個小孩?)小孩兩個」、「(審判長問:什麼名字?)吳國華、吳國彬」、「(審判長問:107年11月選里長的時候,你是不是有去警察局做筆錄?)我都忘記了」、「(審判長問:107年11月那時候是否在選里長?)是」、「(審判長問:107年那時候你住在哪裡?)住在雙溪」、「(審判長問:警察是否有叫你去瑞芳分局後龍派出所做筆錄?)好像有」、「(審判長問:是否有來基隆地檢署,也就是本院的隔壁接受檢察官訊問?)有」、「(審判長問:你來基隆地檢署跟檢察官講的內容是否實在?)有啦」、「(審判長問:檢察官有無打你?)沒有」、「(審判長問:你都是照你自己的意思自己講?)是」、「(審判長問:你會害人嗎?)我不會,我不會害人」、「(審判長問:你會誣賴別人嗎?)我不會。我們那裡的人不會」、「(審判長問:去年是因為什麼事情來基隆地檢署接受訊問,你是否記得?)(證人沈默未答)」、「(審判長問:是否是為了選里長的事情,才傳你來問一些事情?是)」、「(審判長問:檢察官有問你一些問題,你有回答一些內容,對嗎?)對」、「(審判長問:你現在還記得回答檢察官的內容嗎?)(經證人吳圳思考後回答)想不起來」、「(審判長問:107年11月21日你去地檢署,檢察官問你「是否設籍,就是戶口於雙溪區魚行里?」,你回答「有,我以前就住在那。」,有沒有這回事?)有」、「(審判長問:檢察官問你,你有跟檢察官說吳忠科是你哥哥,吳國華、吳國彬是你的兒子,你是否有如此回答?)有」、「(審判長問:檢察官有沒有跟你說「你如果願意作證,你就照實講,如果你擔心你講的話會導致你被抓去關,你可以拒絕回答不要回答」,並問你是否了解意思?)有」、「(審判長問:檢察官有跟你說「等一下每一個檢察官的問題,檢察官會問你,你可以回答,你也可以不說」,有一個單子要給你簽名,簽完以後就不能亂說話,如果你說謊話被查出來,要被判7年有期徒刑,知道嗎?瞭解嗎?你跟檢察官回答「知道」,有這件事情嗎?想想看,現在想得起來嗎?)想不起來」、「(審判長問:檢察官有問你說楊秀美「戶口是不是寄在你家?」你答「寄在汐止」,這件事情你想得起來嗎?檢察官問你太太叫什麼名字?你回答「魏碧珠」,檢察官問你「還有呢」,你回答「還有一個謝雄成」,檢察官問「謝雄成是誰?叫你什麼?」,你答「他是我太太前婚的小孩,他也住在我那裡」,並說「謝雄成太太的戶口在汐止」,檢察官問你「楊秀美,是不是」,你答「嘿,對對對」,有沒有?)對」、「(審判長問:有想起來沒有?)有」、「(審判長問:檢察官有問你「警方曾提示犯罪嫌疑人相片供你指認,有給你看過嗎?」,你有回答檢察官說「有說看相片那個人嗎?」檢察官問你「嘿阿,有沒有給你看相片?」你答「有啦,什麼人什麼人那個」,檢察官問你「有給你看過嘛?」,你回答說「邱月什麼的?」,檢察官問說「呂邱月嬌啦?」,你說「有啦有啦,他有拿給我看」,檢察官問你「你看一下,呂邱月嬌是幾號?」,你說「看人」,檢察官問你「嘿,幾號」,你答「就這個人」,檢察官問你「幾號」,你答「這我也不會說,欸,6號」,檢察官問你「6號,那為何你能認出是6號?」,你答「就相片」,檢察官問你「長得一樣」,你答「嘿」,你還記得嗎?是否有此事?)這我不記得了」、「(審判長問:你是說你現在不記得了,對嗎?這都有錄音,檢察官這邊都有錄音,我們都有做譯文出來。後來檢察官有問你「是否知道曹拯民有在本次選舉競選?你知道嗎?他要選里長?」,你答「里長,嘿啦」,檢察官問你「你知道齁,那你知道呂邱月嬌有幫別人助選嗎?」,你答「我也不會說,她就拿錢給我」,這是你跟檢察官之間的問答,(提示本院卷一第230頁108年3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你看檢察官有問你剛才這個問題,我們勘驗出來的,檢察官有問你「是否知道曹拯民有在本次選舉競選?你知道嗎?他要選里長?」,你答「里長,嘿啦」,檢察官問你「你知道齁,那你知道呂邱月嬌有幫別人助選嗎?」,你答「我也不會說,她就拿錢給我」,這是你講的,你想想看,是不是這樣?檢察官問你都有錄影、錄音,我們都有放出來聽,都勘驗過了,你確實就是有這麼說,你不用為了什麼人,我現在提示給你看,檢察官有問你「是否知道曹拯民有在本次選舉競選?你知道嗎?他要選里長?」,你答「里長,嘿啦」,檢察官問你「你知道齁,那你知道呂邱月嬌有幫別人助選嗎?」,你答「我也不會說,她就拿錢給我」,這是你講的,你想想看有沒有這件事情?)(審判長提示予證人閱覽,經證人詳細確認後回答)這我也不記得了」、「(審判長問:你是否有交6,00
0元給警察?)我也不記得了」、「(審判長問:你想想看,你有沒有拿錢給警察?)(證人沉默未答)」、「(審判長問:你在107年11月21日偵訊時,檢察官有問你「呂邱月嬌有幫別人助選嗎?」,你答「我也不會說,她就拿錢給我」,檢察官問你「你知道她有幫曹拯民助選嗎?你知道嗎?有拜票嗎?四處拜票,有嗎?」,你答「我看沒有啦,就叫我投給他」,檢察官問你「拜票嗎?」,你答「嘿啦,所以我才說現在沒有再登記那個助選員嗎?」,檢察官問你「她叫你投票是不是」,你答「嘿啦」,檢察官問你「她有幫曹拯民拜票就對了?」你答「就叫我投給他」,檢察官問你「她叫你投給曹拯民嗎?」,你答「嘿啦」,檢察官問「還是叫你投給誰?」,你答「沒有啦。不然我怎麼拿這個?怎麼給人家拿這個?」,檢察官問你「就是她有講得很詳細,說曹拯民嘛」,你答「嘿啦,我這不就才拿給我兒子」,檢察官問你「幫曹拯民拜託嗎?」,你答「嘿啦」,檢察官問你「不只對你而已,呂邱月嬌是否有拿現金給你?」,你答「有啦,跟人家拿」,檢察官問你「是呂邱月嬌給你的沒錯?」,你答「嘿啦」,檢察官問你「她是何時、何地」,你答「星期天早上,你看有沒有,寫在那邊,5點半阿」,檢察官問你「是11月18日星期天嗎?」,你答「不是,嘿,星期天,星期天早上」,檢察官問你「就是星期天早上」,你答「嘿啦」,檢察官問你「早上,你說是早上幾點」,你答「5點半」,檢察官問你「5點半,在哪裏?」你答「在她家厝腳(台語)」,檢察官問你「厝腳?」,你答「她住的地方的厝腳那哩,她房子住的下面有一個路,我就經過那裏」,檢察官問你「她家厝腳是?雙溪區」,你答「魚杭路」,檢察官問你「魚杭里74之1號嘛」,你答「嘿啦」,檢察官問你「那她拿給你多少錢?」,你答「拿1萬2千元,我不才說我兒子拿給他們,我兒子我拿給他們誰知道也有事」,檢察官問你「現金1萬2千元是如何交付給你的?」,你答「她就拿給我阿,我才說拿3千元,剩6千」,檢察官問你「12張1千元嗎」,你答「嘿啦」,檢察官問你「有無包裝?」,你答「沒有沒有,就1萬2千元而已」,檢察官問你「沒包裝齁」,你答「沒啦。」,檢察官問你「她有沒有檢察官問你說你有幾票嗎?」,你答「有啦」,檢察官問你「那你怎麼說」,你答「我說6票,因為這樣才1萬2千。」檢察官問你「知道一般人平常不會無緣無故給你錢嗎?」,你答「知道,就是因為選舉。」檢察官問你「那你知道什麼原因才要給你1萬2,000元?」,你答「嘿啦」,檢察官問你「那你知道呂邱月嬌為什麼要給你現金1萬2千元?」,你答「她的意思是要買票阿」,我都已經唸給你聽,這都是檢察官問你,你的回答,全部都有錄音錄影,這都是我勘驗過的,可以放出來給你確認都沒問題,你是否有這樣回答,不用為了任何人,照實說就好,有無此事?)(證人思考後回答)忘記了」、「(審判長問:(提示本院卷一第234頁)檢察官問你「給你錢時有打你或逼你嗎?」,你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沒有,你自願拿的嘛,那賣票的你取得的現金1萬2,000元,你都拿出來了嗎?」,你答「已經拿一半給別人,我兒子就是吳國彬跟吳國華」,檢察官問你「3個人6千元,你已經拿給他們了嘛」,你答「嘿」,檢察官問你「那6,000元你是已經交出來了嘛」,你答「有,交出去了」,檢察官問你,你是這樣回答的,有無此事?)(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忘記了」,「(審判長問:吳忠科是怎麼死的?)警察大約10點要去抓我哥哥吳忠科,1天要抓他3次,後來大約2點多近3點左右,又要抓他一次,後來載我來地檢署問,之後回去又要去抓他,1天要抓他3次,嚇死的」、「(審判長問:
吳忠科是嚇死的?)對。12月5日的時候死的」、「(審判長問:吳忠科怎麼知道人家要抓他?)就警察阿,法官也說要傳,叫那個便衣的警察去抓他」、「(審判長問:你怎麼知道是法官叫的?你說的法官穿的是這個衣服,還是穿那個紫色的衣服?)穿紅紅的那個(審判長告知:那是檢察官,不是法官)、「(審判長問:檢察官那時候就問我,我哥哥頭腦就壞掉了,他說要叫他要來這裡,後來檢察官說我哥哥沒來)、「(審判長問:你有沒有拿2,000元給吳忠科?)沒有」、「(審判長問:不然你怎麼說有?不然你另外6,00
0元呢?你交6,000元回來,另外的6,000元呢?)我就不記得了」、「(審判長問:你不記得了,怎麼還說「沒有」?)(證人沈默未答)」、「(審判長問: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55號,檢察官有對你做一個不起訴處分書,你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你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受賄罪,這部分你有承認,也有扣得2,000元,你也交回去了,這部分檢察官職權不起訴,另一部分是你跟呂邱月嬌共同買票,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檢察官這部分不起訴,有做不起訴書處分書(107年度選偵字第55號不起訴處分書),有沒有這件事情?)有」、「(審判長問:你2,000元是交給檢察官還是交給警察?)給警察」、「(審判長問:你交多少錢給警察?你交幾次給警察?這邊是2,000元,後來為何又有6,000元,到底是多少,你記得嗎?)我不記得了」等語之內容觀之【見本院卷第319至354頁】,證人吳圳上開證述除一再特別強調案外人曹拯民對其兄長之補助有人情,且現已當選為現任里長外,並陳稱其兄長即同為有投票權之案外人吳忠科是被嚇死的,顯見證人吳圳對於出面證述被告呂邱月嬌行賄犯行確有一定之顧慮及壓力,以致不敢表達真意,正面指證被告,縱使其果真因病記憶不佳,容或較易遺忘已聽聞之對話,但終究不存在因而有虛構不曾發生之事實的病徵,故縱證人吳圳縱因首次接受員警詢問及至地檢署應訊而心中難免感到緊張,惟並未影響其自由據實陳述之意志,亦未因此而莫名承認自己未犯之罪或作出莫須有之指控,其於審理中翻異前詞部分,顯與上開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大異其趣,且係距案發時間較遠,記憶較為不清晰,並有因人情因素干擾而事後迴護被告之較不可信之特別情況,因此,證人吳圳於上開審理中翻異前詞,與事實、經驗法則嚴重背離,此部分應無可信,洵堪認定。
㈤再證人吳國彬、吳國華見狀,或囿於父親即證人吳圳在場之
壓力,或因擔心其身體健康狀況,就父親即證人吳圳如何交付款項乙節,亦多選擇沉默,或避重就輕,或含糊其詞等方式帶過,此由證人吳國彬、吳國華下列於本院108年5月1日審判程序時之訊問、回答過程,可見一斑:
⒈證人吳國彬於本院108年5月1日審判程序時證稱:「(檢
察官問:(提示偵卷第117至130頁107年11月21日吳國彬調查筆錄、107年11月21日吳國彬詢問筆錄)你在警局及在地檢署偵查的時候,有沒有做過這個筆錄?)(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有」、「(檢察官問:警局在做筆錄的時候,警察有沒有對你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方式?你有沒有被打?)沒有」、「(檢察官問:你有沒有被威脅?)沒有」、「(檢察官問:在地檢署做筆錄的時候有沒有具結?就是當證人時有無簽結文,就是說當證人要據實陳述,不能說謊,如果說謊會有偽證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檢察官有無進行這個程序,你有無印象?第124頁中下方檢察官有說具結義務及偽證的處罰,你有無印象當時有唸結文及簽結文?)應該有吧」、「(檢察官問:107年選舉期間,父親有沒有拿2,000元給你?)(證人思考後回答)沒有」、「(檢察官問:沒有嗎?)他沒有拿給我」、「(檢察官問:那他有沒有放在桌上給你?放在桌上然後跟你說是要給你的?)桌上,有」、「(檢察官問:這2,000元他跟你說是要做什麼用的?)(證人思考後回答)我忘記了」、「(檢察官問:那2,000元是做什麼用?)就跟筆錄上一樣」、「(檢察官問:你就直接講是做什麼用的,父親跟你講這是要做什麼用的?)他也沒有跟我講做什麼用」、「(檢察官問:為什麼拿2,000元給你?)他沒有拿給我」、「(檢察官問:他放在桌上然後跟你講那2,000元要給你,是這樣嗎?你的意思是這樣嗎?)對」、「(檢察官問:他跟你講這2,000元的緣由是什麼?)他說應該是選舉的錢」、「(檢察官問:他跟你說要投給誰?)他那時候沒有講清楚。因為那時候我都沒有遇到他,我都是晚班,我回來都差不多12點多了」、「(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125頁)問你「那吳圳為什麼要給你現金2,000元?」,你的回答是「我問他要幹嘛,他才跟我說是選舉的錢,我就問他是誰,他就跟我說是現任的里長,沒有講名字,我自己知道是曹拯民」?)這是警察問我的時候我才知道的」、「(檢察官問:我現在講的是125頁,你看一下這個是偵訊筆錄,你的回答是什麼意思,就是說父親有跟你講說要投現任里長?)這是警察講的」、「(檢察官問:警察跟你說什麼?)他說「你爸什麼被買票的」,他說「你爸」」、「(檢察官問:所以你的意思是你不知道要投給誰?你的意思是這樣嗎?)對,那時候是警察說是那個曹拯民,警察講的我才...」、「(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120頁)看一下120頁警詢筆錄,你的回答是「他沒說誰交錢給我,但我父親有叫我投給曹拯民」,這是警察講的?你的意思是什麼?)對,警察這樣問我」、「(檢察官問:警察這樣問你,可是回答是你說你父親叫你投給曹拯民,為什麼是警察講?那你應該回答「警察叫我投給曹拯民」?)那時候他筆錄是這樣問的啊」、「(檢察官問:什麼意思?筆錄應該是「再次向你詢問,你父親吳圳於交2,000元給你的時候有沒有明白告訴你,係何候選人交付賄款,期約你投票給他?」,你的回答是你的父親叫你投給曹拯民?)那是警察問我「他叫我投給誰?」,我說「我不知道」,然後說「是不是曹拯民叫你投給他?」,警察這樣講我才跟他講的」、「(檢察官問:你講的這些話是在做筆錄的當下講的?做筆錄的時候是員警叫你講成曹拯民的嗎?)也不是說,他問我是不是曹拯民啊」、「(檢察官問:他問你是不是要投給曹拯民?)對」、「(檢察官問:然後你回答什麼?)他說「是不是曹拯民叫你買的?」,我說「應該是吧」」、「(檢察官問:你跟他講「應該是吧」?)對」、「(檢察官問:為什麼你會覺得應該是?)因為他是說(被打斷)」、「(檢察官問:這個「他」是誰?你的「他」是爸爸還是警察?)應該是警察吧」、「(檢察官問:警察是哪一個?那邊(指證人席)那兩個哪一個?)我不知道」、「(檢察官問:你看一下,做筆錄的是哪一個?問你話的是哪一個?都不是這兩個嗎?)都不是,應該不是」、「(檢察官問:你是說,警察跟你問「是不是曹拯民?」,你說「應該是」,為什麼你覺得應該是曹拯民?)就他問我那個名字,他講個這名字」、「(檢察官問:員警講是曹拯民,你就說是曹拯民?)應該是」、「(檢察官問:為什麼?)因為只有他問,他問的,他問我講什麼啊,我也不太記得」、「(檢察官問:所以你的父親從來沒有跟你講過要投給曹拯民嗎?)沒有」、「(檢察官問:
沒有嗎?)沒有」、「(檢察官問:你同意測謊嗎?)可以」、「(檢察官問:是否知道這是選舉的錢吧?確定?)應該知道」、「(檢察官問:知道?不要講應該,知道就知道,不知道就不知道,知道?)恩」、「(檢察官問:你知道當時的里長是誰嗎?)知道」、「(檢察官問:
是誰?)曹拯民」、「(檢察官問:除了曹拯民之外還有誰選?)我不太知道」、「(檢察官問:所以結論你只知道曹拯民?)對」、「(審判長問:是否記得你在107年1
1月21日有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貢寮分駐所做筆錄?)有」、「(審判長問:為什麼會去?)那時候員警說我爸好像買票還是怎樣,我就被叫去做筆錄」、「(審判長問:為什麼要叫你去?)因為我說我爸給我錢,然後就叫我去做筆錄」、「(審判長問:你說了什麼?)我說我不太知道」、「(審判長問:你去警察局都有把實際情形告訴警察?)對」、「(審判長問:都出於你自己的意思講的?)對,警察問我啊」、「(審判長問:你會不會冤枉人?)不會」、「(審判長問:你會不會誣賴人家?)不會」、「(審判長問:你講的都實在嗎?)對」、「(審判長問:你都出於你自己的意思,自己願意講,講的內容都實在,是否如此?)對」、「(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17至122頁)你有告訴警察說你是基隆客運的司機,你有做107年11月21日13時18分到107年11月21日14時34分這份筆錄,有無此事?)有」、「(審判長問:你剛才說這次筆錄裡面講的都出於你自己的意思講的,講的都實在?)對」、「(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20頁倒數第4行)警察問你說「再次詢問你,你父親吳圳交2,000元給你時,有無明白告知你,係何候選人交付賄款期約你投票給他?」你的回答是「他沒說誰交錢給我,但我父親有叫我投票給曹拯民」,這句話是不是你說的?)(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對」、「(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21頁倒數第6行)警察問你「上述吳圳交付給你的2,000元現金,現在在哪?」,你回答「我爸給我的當天,我就拿走花掉了」,這句話是不是你說的?)(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對」、『(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19至120頁)警察問你「據報本次魚行里里長選舉,人稱曹拯民(現任里長)以每票2,000元至5,000元整不等,由自己或其妻許桂花及其樁腳呂月霞,針對其里內投票人口交付上記現金,賄賂該里之投票人口並約其行使一定之投票權,你是否知悉此事?是否有收受賄賂?以何形式(態)收賄?收受賄賂之金額為多少?賄賂之金前現於何處?請詳述賄賂過程」,120頁第3行到第6行你的回答「我不知道。我沒到曹拯民、許桂花、呂月霞親手交付金錢給我。但是我父親吳圳前幾天(詳細日期忘記了)的早上9時許當面跟我說桌上有2,000元(千元鈔票2張)要給我,但是沒說細節,我也沒特別問他」,這句是不是你說的?)(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對』、「(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23頁)107年11月21日檢察官有叫你來做筆錄?)有」、「(審判長問:檢察官問你的問題,是否都出於你的自由意願所說出來的內容?)對」、「(審判長問:你是否都有據實陳述?)是」、「(審判長問:你有無欺騙檢察官?)沒有」、「(審判長問:
你知道什麼就說什麼?)對」、「(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25頁第4至5行,檢察官問你「警詢所述都實在嗎?」,你答「實在」,有無此事?)(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有」、「(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25頁第8至9行,檢察官問你「你爸爸說有將2,000元交給你,是否可以交代一下?」,你答「他將錢放在桌上,跟我說是選舉的錢」,你有說過這句話嗎?)(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有」、「(審判長問:接下來,檢察官問你「吳圳是否有拿現金給你?」,你回答「有,他叫我去桌上拿2,000元」,你有說過這句話嗎?)(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有」、「(審判長問:再往下,檢察官問你「那吳圳為何要給你現金2,000元?」,你的回答是「我也不知道,我問他要幹嘛,他才跟我說這是選舉的錢,我就問他是誰,他就跟我說就是現任的里長,沒有說名字,我自己知道是曹拯民。」這句話是不是你說的?)(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我不太記得那時候是不是這樣講」、「(審判長問:檢察官問「那你知道這2,000元是要買票的錢嗎?」,你答「知道」,檢察官是不是這樣問,而你也是這樣回答的?)(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嗯,有,對」、「(審判長問:
檢察官問你「知道賣一張票多少錢嗎?」,你說「1票是2,000元。」,檢察官是這樣問你,你是這樣回答,對嗎?)(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對」、「(審判長問:最後一行,檢察官問你「受賂取得現金2,000元,是否已主動交出扣案?是否願意拋棄?」,你回答「我已經花掉了,但我願意交出2,000元出來(庭陳現金新臺幣2,000元)」,有嗎?)(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有」、「(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27頁)檢察官問你「知不知道不可收人家的買票錢?」,你答「知道。」,檢察官問你「是否承認自己所涉及的是投票受賄罪」,你答「承認。」,你也有簽名,有無此事?)(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有」、「(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27頁,檢察官問你「以上證述是否實在?問題是否都聽得懂?」,你說「實在。都聽懂」,有無此事?)(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有」、「(審判長問:你是否有收到107年度選偵字第52號被告吳國彬不起訴處分書?)有」、「(審判長問:你有把2,000元交出去了?)有」、「(審判長問:為何要將那2000元交出去?)買票的錢」、「(審判長問:你交給誰?交給檢察官還是警察你不記得了?)對,我不記得了。(後改稱)那時候警察後來叫我去簽名,我記得好像是交給檢察官」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33至345頁】。
⒉證人吳國華於本院108年5月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檢
察官問:提示偵卷第133至145頁,107年11月21日是否有到瑞芳分局及基隆地檢署做筆錄?)(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有」、「(檢察官問:就這兩份對不對?)對」、「(檢察官問:當天做筆錄,是否都出於自己的意思去做的?內容都正確?)是」、「(檢察官問:你在偵訊時有說「父親於107年11月18日下午5時許有拿2,000元給你」,是否如此?)是」、「(檢察官問:這個錢是做什麼的?)買米」、「(檢察官問:你於偵訊筆錄說是選舉跟買米,為何現在只講買米?)買米」、「(檢察官問:你在偵訊筆錄第141頁中間下方有說,問「吳圳為什麼要給你現金2,000元?」,你說「選舉跟買米」,你現在說買米,那選舉呢?)後續」、「(檢察官問:後面問你「那你知道這2,000元是買票的錢嗎?」,你說你問了才知道是選舉買票的錢,是否如此?)對」、「(檢察官問:這個錢是要選什麼人的?選舉買票的錢是選什麼人的?)不知道」、「(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141頁,你說「跟我說禮拜六選舉要投給現任里長,我記得姓曹」,你有講?)有」、「(檢察官問:所以這是要選給誰的?)姓曹」、「(檢察官問:曹,現任里長是不是?)對」、「(檢察官問:這2,000元後來去哪裡了?)交給警方」、「(檢察官問:當天就交給警察扣起來了?)對」、「(檢察官問:是還沒花掉是不是?)沒有」、「(檢察官問:就是在你身上,你就直接交給警察了?)對」、「(檢察官問:那你父親是在什麼情況跟你說這2,000元是要選舉的錢?在家裡嗎?)對,剛開始是要買米的,後續才知道」、「(檢察官問:後續是多後續?最少是11月21日之前,就是做筆錄之前,對不對?你的後續是多後續,總不會投完票才知道吧?)沒有,做筆錄才知道」、「(檢察官問:
做筆錄知道的,為什麼?)因為檢察官叫我去做筆錄,說我爸賄選」、「(檢察官問:所以你的意思是什麼?「跟我說這禮拜六選舉要投現任里長,我記得姓曹」,這是誰告訴你的?)我爸爸」、「(辯護人問:107年11月18日上午5時30分你在哪裡?)是星期日嗎?(經辯護人告知那天是星期日後,證人回答)在雙溪家裡」、「(辯護人問:是否有看到呂邱月嬌交錢給你爸爸?)沒看到」、「(辯護人問:呂邱月嬌有無跟你說要投票給曹拯民?)沒有」、「(辯護人問:誰跟你說要投票給曹拯民?)我爸」、「(辯護人問:你拿到這2,000元時,當時你是認為2,000元是要買什麼、要做什麼?)要買米」、(審判長問:剛才檢察官有提示偵卷第133頁到137頁,你於107年11月21日有到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做這個警詢的調查筆錄,對不對?)對」、「(審判長問:你是否出於自願告訴警察?)是」、「(審判長問:你講的都實在嗎?)是」、「(審判長問:為什麼會去瑞芳分局偵查隊做此警詢的調查筆錄?)當天是接到電話,叫我過去做筆錄,本來是叫我回雙溪,說太遠了,就叫我到瑞芳」、「(審判長問:目的為何?)他說我爸爸現在有事,叫我過來做筆錄,我問他是什麼事,他說可能是選舉的事情,我才過去做筆錄」、「(審判長問:選舉跟你有什麼關係?)沒關係」、「(審判長問:你有沒有拿到2,000元?)我爸給我的,要買米的2,000元」、「(審判長問:你爸給你這2,000元跟選舉有什麼關係?)沒有,是要買米的」、「(審判長問:你於偵訊時說是買米跟選舉,現在只說是買米,為何講得不一樣?)後續啦」、「(審判長問:
那2,000元現在你是交給誰?)交給瑞芳的警察」、「(審判長問:你去地檢署也有做筆錄?)對」、「(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39至147頁)剛剛檢察官有給你看偵卷第139頁到146頁,這裡你有簽名,及第147頁你有一個證人結文,檢察官所問的問題,都是出於你自願說的嗎?)對」、「(審判長問:你說的都實在嗎?)是」、「(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41頁第6至7行)檢察官問你「知道賣一張票是多少錢嗎?」,你說「1票是2,000元」,這是不是你說的?)(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是」、「(審判長問:你怎麼會這樣說?)(證人沉默未答)」(審判長問:你再繼續看,檢察官問你「那吳圳為何要給你現金2,000元」,你答「選舉跟買米」,這句話是你說的對嗎?)(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對」、「(審判長問:提示偵卷第141頁,檢察官問你「什麼選舉?」,你答「跟我說禮拜六選舉要投給現任里長,我記得姓曹」,這句話是你跟檢察官講的對嗎?)(經提示給證人當庭閱覽辨識後回答)對」、「(審判長問:你這邊說「跟我說禮拜六選舉要投給現任里長,我記得姓曹」,這是誰跟你說的?)我爸爸」、「(審判長問:你爸爸叫什麼名字?)吳圳」、「(審判長問:吳國彬是你的誰?)弟弟」、「(審判長問:吳忠科跟你什麼關係?)伯父」、「(審判長問:吳忠科現在人在哪?)死掉了」、「(審判長問:什麼原因死的?)不太清楚,身體不好吧(證人 吳圳起 稱:嚇死的,警察一直來抓他,1天抓3次,被嚇死的)」、「(審判長問: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2月17日有做107年度選偵字第53號職權不起訴處分書,說你是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受賄罪,你有承認,你也有將2000元交回,認為你是微罪不舉,有原諒你,你看一下是否有此事?)有」、「(審判長問:請說明為何要將2,000元交給警察?)就是我爸給我的那2,000元」、「(審判長問:要買米就拿去買米就好,為何要交給警察?)沒有阿,他說先拿起來啊,他有打電話,我不知道警察打給誰,他說2000元要買米的,要不要先扣押,我不知道他打給誰,後來我有拿給他,他有問我能不能先留下,我就說好,不然你先拿去,就是那個2000元」、「(審判長問:你認為這2000元要還你嗎?還是要沒收還是要如何處理?)都可以。我沒有意見,交給檢察官去處理」、「(審判長問:吳國彬跟你是什麼關係?)弟弟」、「(審判長問: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有做107年度選偵字第52號,吳國彬跟你一樣是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受賄罪,檢察官職權不起訴,這件事情你知道嗎?)我知道」、「(審判長問:你是否收到107年度選偵字第52號被告吳國彬不起訴處分書這張?)是」、「(審判長問:自案發至今,因此案件可有受到困擾?)家裡,我擔心我父親,他每天胡思亂想。」、「(審判長問:你希望法院如何處理?)我也不知道怎麼說」、「(辯護人問:
你方才一下說是要買米,一下說是選舉,這2,000元跟選舉有關係你是什麼時候知道的?)警察叫我去做筆錄的時候」、「(辯護人問:警察做筆錄的時候你才知道?)對」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一第346至359頁】。
⒊綜上,依證人吳國華、吳國彬上開證述內容觀之,其等或
囿於父親即證人吳圳在場之壓力,或因擔心其身體健康狀況,縱有上揭與警詢、偵查時不一致之處,亦無否認其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憑信性之必要,應堪認定。
㈥另依證人呂月霞於本院108年5月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
審判長問:107年11月時,你有無拿錢給呂邱月嬌叫她去幫忙助選?)哪有可能」、「(審判長問:為什麼不可能?)我拿錢給她要叫她助選什麼?我自己的弟弟呂瑞弘也在參選,我怎麼可能,我是要叫她怎樣助選」、「(審判長問:你有沒有拿錢給呂邱月嬌,叫她幫曹拯民里長助選?)沒有」、「(審判長問:提示107年度選訴字第1號卷第72頁,這是本院108年1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呂邱月嬌有說我承認我有拿新台幣1萬2,000元給吳圳,那時候是吳圳來幫我做工作,那1萬2,000元是呂月霞交給我的,請我轉交給吳圳,因為吳圳在我家那裏做工作,因為那時候吳圳還沒有到我家,呂月霞先到我家,請我轉交這1萬2,000千元給吳圳。我把錢拿給吳圳,吳圳問我說這錢是要做什麼?我是鄉下人,朋友問都說比較直接的言語,我就說選舉要到了,是跟選舉有關係的,呂邱月嬌說這1萬2,000元是你呂月霞交給她的,跟選舉有關係,這是她說的,你有何意見?)我都沒有拿錢給她」、「(審判長問:為什麼她說是你?)我不知道,她可能是關到怕了還是怎樣,我都沒有拿錢給她,也沒有碰到她」、「(審判長問:1萬2,000元跟你沒有關係?)沒有關係」、「(審判長問:方才你說你弟弟也有參選,他選什麼?)里長」、「(審判長問:叫什麼名字?)呂瑞弘」、「(審判長問:他參加哪一屆的里長選舉、哪裡的里長?)我們里,魚行里,這一屆的,我不知道第幾屆」、「(審判長問:那次有幾個人出來選?)三個,曹拯民、呂瑞弘還有蔡大握」、「(審判長問:誰選上?)曹拯民選上」、「(審判長問:但是呂邱月嬌說1萬2,000元是你拿給她的,你是支持現任里長?)沒有啦,我自己弟弟在選,我怎麼可能,對不對」、「(審判長問:就是因為呂邱月嬌這樣講,我們才叫你來,說狀況是如何?)我也不知道,她是不是怕到了,你這樣問我我的心臟蹦蹦跳」、「(審判長問:你為何要寫信來法院?)因為我會怕,我聽到」、「(審判長問:你聽誰說的?)我聽我們那邊的人說「 阿嬌 說那個1萬2,000元是你拿給她的」,我想說哪有這回事,我害怕阿,我們是鄉下人,昨天書記官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說我很緊張,沒事叫我來法院」、「(審判長問:誰說的是正確的?)我沒有拿錢給她」、「(審判長問:所以你才寫信來澄清?)對」、「(審判長問:所以你是支持你弟弟呂瑞弘?)對」、「(審判長問:所以你不可能替別人買票?)對阿」、「(審判長問:你跟弟弟感情好嗎?)很好啊,從小就在一起,他的小孩我還幫他照顧」、「(審判長問:你跟你弟弟之間有無債務關係?)沒有」、「(審判長問:你跟你弟弟有無吵架、冤仇或者不合?)沒有」、「(審判長問:對呂邱月嬌所述有何意見?)我就沒有拿錢給她,我的想法是說呂邱月嬌會不會是被關太久關到怕了,就隨便說,是不是這樣我也不知道」、「(檢察官問:妳說1萬2,000元不是你拿給被告的,你有無拿錢給她?)沒有」、「(檢察官問:完全沒有拿錢給她?)對,都沒有」、「(審判長問:有無請被告轉交錢給誰?)從來沒有」、「(審判長問:有無跟被告說要請她幫忙支持什麼人?)沒有,我自己的弟弟阿,我還跟她說要投給我弟弟」等語明確綦詳【見本院卷第361,頁】,再互核與被告呂邱月嬌於本院108年5月1日審判程序時坦認供稱:我什麼錢給誰,那時候我來,檢察官問我問題的時候,我就已經跟她說沒有這回事,我說沒有,也是被抓去關,出來又被問很多次,洪律師跟我說你要認,你不認的話會繼續被關,我嚇得要死,晚上睡覺都發抖,血壓高到看4次醫生都降不下來,一直想上廁所又上不出來,洪律師就跟我說你如果不認罪一樣會被抓去關,我想說呂月霞是我自己的姪女,我就想說講她,看能不能被放出來,我是沒有辦法才這樣講,我想說自己姪女,看她會不會講,不然我在裡面關到死,我兒子又一直罵我,他說洪律師就叫你隨便認,你認了你就無罪,可以放出來,所以我才說呂月霞,不然要怎麼辦,說她拿給我,她是我們自己人,我到現在手都還在抖,我看很多次醫生,那還好是施法官讓我交保,不然我可能死在裡面,在裡面都睡不著、一直抖,我也跟林律師說還好這個法官很好讓我交保,不然我關在裡面身體受不了,都睡不著,一直抖,一直上廁所,一天上5、6次,血壓也降不下來,吃藥也沒用,1萬2,000元是這樣來的等語之情節相互對照觀之【見本院卷一第365至366頁】,倘被告呂邱月嬌因個人害怕緊張原因,立即可胡亂攀誣他人,並因而供述前後不一,則其上開所持辯解是否可採信,已非無疑,洵堪認定。
㈦又被告呂邱月嬌雖一再否認有上開交付賄款予證人吳圳,並
轉託證人吳圳交付賄款於同戶內有投票權人,請渠等人於上開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該魚行里里長候選人曹拯民能順利當選里長之事實,辯護人亦質疑證人吳圳於上開警詢筆錄內容之記載與事實不符云云。惟查,經本院分別於108年3月4日、108年5月27日勘驗證人吳圳於107年11月21日警詢及偵訊時之光碟內容,均顯示證人吳圳於上開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內容,均係全程錄音錄影,連續且未中斷,且影片中證人吳圳除偶爾會因思考問題較久而沉默外,回答問題時,亦均言語清晰,並無答非所問等異常之情況,也未見有特別緊張無法正常回答之情形,並於本院108年6月3日審判程序時,再次當庭播放,並就勘驗內容相異部分,供被告呂邱月嬌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本件承辦員警即證人詹書銘、張嘉維確認、更正無訛【見本院卷二第41至63頁】,且勘驗結果如下:
⒈證人吳圳警詢光碟【日期:107年11月21日,光碟時間總長
:37分27秒,地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福隆派出所,A:詹書銘偵查佐、B:張嘉維警員、C:證人吳圳】A(詹書銘):1月21日欸11時49分,地點…欸學長你們這
邊地址幾號?B(張嘉維): 免拉 ,反正你就寫派出所就好。
A(詹書銘):地點福隆派出所。
B(張嘉維):福隆所。
A(詹書銘):齁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姓名你叫什
麼名?C(吳圳):我?B(張嘉維):什麼大名?C(吳圳):我叫吳圳。
A(詹書銘):吳圳嘛齁,阿有外號嗎。
C(吳圳):沒沒沒什麼外號。
A(詹書銘):男生 拉齁
C(吳圳):嘿。
A(詹書銘):阿出生年月?C(吳圳):42年5月初10。
B(張嘉維):42年5月10號。
A(詹書銘):阿你出生地在哪裡?C(吳圳):一樣在那,魚行那。
A(詹書銘):新北市拉齁。
C(吳圳):嘿一樣嘿。
A(詹書銘):阿現在有在工作嗎?C(吳圳):我現在退休了,我在基隆做退休了,阿那個人
因為車禍…A(詹書銘):去幫忙 顧廟 這樣?C(吳圳):嘿拉嘿拉。
A(詹書銘):阿你身分證字號,記得嗎?C(吳圳):身分證號碼我就不知道我只知道最後41而已。
A(詹書銘):我現在查齁你是Z000000000嘛齁,阿你戶口
在哪裡?C(吳圳):戶口就一樣就一樣在那在那個什麼。
A(詹書銘):雙溪區嗎?魚行嗎?C(吳圳):嘿,魚行嘿6鄰拉。
A(詹書銘):魚行里嗎齁。
C(吳圳):嘿,6鄰12號之1拉,12號之1拉。
A(詹書銘):魚杭。
B(張嘉維):魚杭,那個的杭,木字旁。
A(詹書銘):12號之1,現在一樣住這邊拉齁。
C(吳圳):嘿現在一樣住這。
A(詹書銘):阿你書讀多高,教育程度?C(吳圳):小學。
A(詹書銘):國小畢業拉齁,阿聯絡電話幾號?C(吳圳):電話喔?我家的喔?A(詹書銘):恩,家裡或手機。
C(吳圳):00000000。
A(詹書銘):2873,00000000。
C(吳圳):00000000。
B(張嘉維):嘿對。
A(詹書銘):阿手機幾號?C(吳圳):0000000000。
A(詹書銘):阿你經濟狀況如何?貧窮勉持還是不錯?C(吳圳):勉持。
A(詹書銘):阿你現在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我現
在問的時候你可以有三項權利:得保持沉默無需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齁阿 可以選律師阿如果你是低收、中低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然後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你聽懂意思嗎?就是我在問你,你現在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就是拿錢給你叫你要去投票這件事情,阿我在問你的時候,你不想講的話你可以不要講,啊你可以選律師,齁看你要不要選律師,看你有沒有要選律師,看你有沒有需要律師陪你在這這樣,或是你單純把事實講一講就好,你有這個權利拉跟你講而已,再來就是對你有利的證據你可以跟我們講我們會去調查,齁這樣你有這三項權利。
C(吳圳):阿我就沒怎麼樣。
A(詹書銘):齁你聽懂拉齁,沒你的權利我會跟你講你知
道就好,再來你剛剛跟我說的這些資料都正確齁,你的名字身分證字號這些,阿你有沒有前科?C(吳圳):沒拉我沒前科。
A(詹書銘):阿你現在精神清楚嗎?C(吳圳):清楚,我之前空軍退伍的。
A(詹書銘):眼睛很好就對了。
C(吳圳):嘿。
A(詹書銘):阿我剛剛跟你講的權利和罪名你知道拉齁,
阿你有沒有要請律師或親戚來,或是這樣單純做一做就好。
C(吳圳):這就沒什麼拉。
A(詹書銘):阿你有低收中低收或原住民的身分嗎?C(吳圳):沒拉。
A(詹書銘):你有107年就是這次選市長、市議員、縣長
、縣議員和里長的投票權嗎?C(吳圳):有拉,就是選里長的那個就是選里長的那個。A(詹書銘):阿你的縣市?你的戶口的縣市是哪裡?C(吳圳):縣市就新北市拉。
A(詹書銘):新北市拉齁,阿是雙溪魚行里拉。
C(吳圳):雙溪區阿魚行里這樣。
A(詹書銘):阿你有去做人家的助選員嗎?B(張嘉維):就是去挺人家。
C(吳圳):沒沒沒。
A(詹書銘):沒有拉齁,你有支持誰嗎?不管是里長或市
議員還是什麼,就是你有挺他,你有去支持。
C(吳圳):沒沒沒,我剛剛說成立他們去成立,我就沒有去管這個。
A(詹書銘):摁摁摁。
C(吳圳):這樣拉我沒有去管這個。
A(詹書銘):阿那個就是你們那邊要選里長的一個蔡大握
一個 呂瑞宏 阿一個曹拯民,這三個人跟你有認識嗎?B(張嘉維):有親戚關係嗎?C(吳圳):沒。
A(詹書銘)有朋友或親戚嗎?C(吳圳):沒拉,我剛剛就講給你聽我只知道誰要選而已(喝飲料)。
A(詹書銘):你只知道他們要選而已,阿沒有私交就對了。
C(吳圳):連那個要成立我都沒有去,我都沒有去管這個。
A(詹書銘):算是我只知道他們要選里長,阿沒有私交,阿沒有任何關係。
B(張嘉維):沒有交情嘛齁,回答,74號就是他家的樓下
,阿我們就給他括號欸於刑欸新店74的山下,阿拿現金。
A(詹書銘):阿也沒有仇恨嘛齁?C(吳圳):沒拉沒拉,我就不喝酒,跟人家在一起…我大哥之前也做義警但過世了。
A(詹書銘):來我現在問你齁,你是否知道依據公務人員
選舉罷免法,對有投票權之人,就是你嘛你有投票權?C(吳圳):摁。
A(詹書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絡或其他不正利益,就是
我拿給你好處,跟你約定說你那天要去投票,這個行為齁,屬於犯罪行為須負法律責任你知道嗎,就是我拿錢給你然後你去投票,你知道吧?B(張嘉維):投給誰,知道嗎?C(吳圳):知道拉。
A(詹書銘):歐你知道拉齁。
B(張嘉維):沒關係拉就像我跟你講的一樣,那個減輕免除其刑,那個沒關係你有承認就好。
A(詹書銘):曹拯民,阿你現在一個里長候選人曹拯民跟
他老婆許桂花齁還有那個第五鄰的鄰長呂月霞,這三個人你有認識嗎?C(吳圳):那是鄰居拉。
A(詹書銘):鄰居拉,都是鄰居拉阿沒有什麼深交拉齁。C(吳圳):我就說他有電話簿有沒有,我要在找一下,我沒有在跟他們聯絡。
A(詹書銘):阿他這個就是我們現在有情蒐齁,說這個曹
拯民齁他有涉嫌賄選,叫他老婆和樁腳去分錢,你有了解嗎你知道情形嗎?阿你的部分咧?C(吳圳):這個我不知道。
B(張嘉維):阿他這個部分問在這裡好了,其他方式。
A(詹書銘):摁據報,阿人家在說就是我們的情資說齁,
這個曹拯民齁用2000至5000的價格齁,阿叫他老婆或他樁腳針對里內有投票權的人。
B(張嘉維):可以投票的人。
A(詹書銘):拿現金給他,阿這個部分你知道嗎?B(張嘉維):別人的部分你知道嗎?C(吳圳):我不知道別人的我不知道。
B(張嘉維):別人的部分我不清楚。
C(吳圳):別人的部分我不清楚,我都在旁邊顧廟,大長班早上五點半就來了。
A(詹書銘):阿你有拿到嗎?B(張嘉維):你的部分你知道嗎齁,你只知道你戶口的的部分,其他的我不知道。
C(吳圳):嘿別人的我不知道。
B(張嘉維):我只知道還有。
C(吳圳):都快六點了五點半才要回去,一天12個小時就都待在那裡齁。
A(詹書銘):阿你的部分是依你們戶一張票兩千塊嗎?B(張嘉維):我戶內,你們戶內是五個人口嗎齁,五個人
拉?C(吳圳):嘿拉嘿拉。
A(詹書銘):我有收到新台幣。
B(張嘉維):因為我戶內有五人所以我收到一萬塊,你那
戶12號是五個人嘛A(詹書銘):五人有投票權。
C(吳圳):嘿拉嘿拉。
A(詹書銘):嬌,呂邱月嬌,詳述賄絡過程。
B(張嘉維):問他後面,幾年幾月幾號什麼時間。
A(詹書銘):阿這個刪掉好了。
B(張嘉維):沒關係那個都先不要動好了。
A(詹書銘):不然這個問句設計的怪怪的。
B(張嘉維):嘿阿。
A(詹書銘):何時何地。
B(張嘉維):經呂邱月嬌於何時何地交付賄款要求你將投
票權投給什麼人,里長候選人,曹拯民,這個打問號好了。
A(詹書銘):來,現在再問你喔,你說呂邱月嬌是在什麼
地點什麼時候?B(張嘉維):什麼時間什麼地點拿給你?C(吳圳):他是那個電線桿進去那邊。
A(詹書銘):他是新店74號山腳的電線桿。
C(吳圳):嘿,就那個電線桿,我騎機車剛回來。
A(詹書銘):阿時間什麼時候?C(吳圳):差不多五點半。
A(詹書銘):下午五點半還是早上?C(吳圳):早上早上。
A(詹書銘):阿所以是幾號?B(張嘉維):所以是早上就對了吧18號,我幫你看。
C(吳圳):禮拜日早上。
B(張嘉維):確定禮拜日拉齁,那這樣是18號早上,18號。
A(詹書銘):18日05時許齁。
B(張嘉維):30分許拉,五點半還是五點?C(吳圳):五點半。
A(詹書銘):在新北市。
B(張嘉維):在他家,他家嗎他家的山腳那邊嗎?C(吳圳):嘿拉嘿拉房子那邊拉,電線桿那邊。
B(張嘉維):他那個一樣魚行里拉齁?C(吳圳):嘿,新店。
B(張嘉維):我知道魚行里新店74號山下嘛齁。
A(詹書銘):他好像之1齁。
B(張嘉維):他家好像之1,對對對。
C(吳圳):之1是我們那邊才是之1。
A(詹書銘):沒沒沒你那個是魚杭12之1,他是74之1。
C(吳圳):74之1。
A(詹書銘):沒他是74之1號。
B(張嘉維):山下拿現金1000,一千塊錢現金10張。
A(詹書銘):現金1,000塊錢。
B(張嘉維):10張阿總計1萬塊,1千元共10張,總計一萬
塊,10張,1萬元,我教你打好不好,超過萬的就要打這樣。
A(詹書銘):賄賂過程,應該是要打說他攔他,他經過的時候他攔他。
B(張嘉維):嘿那詳述,沒關係,我經過他家齁,經過他
家時拉齁,就把我攔下來,他把你攔下來嘛齁?A(詹書銘):還是叫你還是怎樣?C(吳圳):阿我就經過阿他就。
B(張嘉維):沒你們有先打電話嗎?A(詹書銘):都沒約好嗎?C(吳圳):沒沒沒。
A(詹書銘):剛好他看到你經過就喊住你?C(吳圳):嘿拉,阿我就每天要載我女人去上班阿。
A(詹書銘):就將我喊停,喊停,問我家有幾票,他問你
們家有幾票嗎還是怎麼問?B(張嘉維):他是已經知道你們有幾票,他知道你們有幾
票還是問你的?C(吳圳):他問我的。
A(詹書銘):他問說你家幾票,然後你說五票,不小心刪掉。
B(張嘉維):幾人有投票權,共有幾人有投票權,我跟他
說五個,跟他說有五人,然後他就算1萬塊給你?他就算了拿現金1萬塊給我。
A(詹書銘):阿他還有跟你說什麼?C(吳圳):沒。
B(張嘉維):就說要投給這個曹拯民?C(吳圳):(點頭)B(張嘉維):現在現金,現在現金我放在家裡,警方已查
扣1萬元,齁我已經,我就直接說錢你直接拿給我們警察齁,說你主動的拉。
C(吳圳):(點頭)B(張嘉維):我已經交付給警方查扣。
A(詹書銘):欸這邊怎麼怪怪的?B(張嘉維):現金已交付給警方查扣這樣就好。
A(詹書銘):阿他有用,這好像跟他沒那個。
B(張嘉維):一樣問一樣問,你這邊多個呂邱月嬌好了。A(詹書銘):阿曹拯民、許桂花、呂月霞及呂邱月嬌還有
拿錢給別人嗎?C(吳圳):我不知道。
A(詹書銘):我不清楚。
B(張嘉維):這邊多個問句,問, 承上 ,阿你知道這個呂
邱月嬌是誰叫他拿錢給你?是不是呂月霞?C(吳圳):這個我也不知道怎麼講。
B(張嘉維):就是呂月霞拿給他的嗎?他嬸嬸嘛。
C(吳圳):這我也不會講拉,不知道。
A(詹書銘):還是給我給你?B(張嘉維):你給他打說,你是否知道呂邱與這些人是什
麼關係?呂邱月嬌跟這些人是什麼關係?他跟他什麼關係?C(吳圳):誰?B(張嘉維):呂邱月嬌跟這個曹拯民、許桂花、呂月霞是
什麼關係?親戚嗎?C(吳圳):有一點。
A(詹書銘):他跟呂月霞什麼關係呂月霞跟他們比較親吧。
B(張嘉維):就是親戚嗎?C(吳圳):都姓呂的嗎,以前都同祖公仔的。
B(張嘉維):我只知道是呂邱月嬌是。
A(詹書銘):呂月霞跟他是親戚,阿呂月霞跟這兩個有什
麼關係跟曹拯民跟許桂花?C(吳圳):哪有個許桂花?A(詹書銘):許桂花就曹拯民他老婆阿,阿他跟曹拯民什
麼關係,呂月霞跟曹拯民什麼關係?B(張嘉維):還是他的樁腳而已。
C(吳圳):我也不會講欸。
A(詹書銘):他就他的鄰長嗎?C(吳圳):不是他的鄰長欸。
A(詹書銘):欸他不是5鄰的鄰長嗎?C(吳圳):不是不是,我6鄰的。
A(詹書銘):沒有我說呂月霞是5鄰的鄰長嗎,還是你不
知道?C(吳圳):不是不是,喔。
B(張嘉維):他是5鄰的鄰長對阿。
C(吳圳):5鄰的鄰長,嘿阿所以剛剛的女生才會說他6鄰的。
A(詹書銘):阿所以這個曹拯民跟呂月霞,一個里長一個
鄰長嗎?B(張嘉維):的關係嗎,他們有親戚關係嗎?A(詹書銘):還是有其他關係?B(張嘉維):是鄰長關係嗎?A(詹書銘):曹拯民是里長嘛齁現任里長。
C(吳圳):嘿現任里長。
B(張嘉維):你這個要打清楚一點,跟呂邱月嬌是親戚。A(詹書銘):阿許桂花你不知道是誰?C(吳圳):許桂花?A(詹書銘):他老婆你認識嗎?C(吳圳):許桂花就是里長他老婆阿。
A(詹書銘):喔那我就幫你打說就是他老婆。
C(吳圳):許桂花就是他老婆。
A(詹書銘):阿呂月霞是5鄰的鄰長嗎C(吳圳):5鄰的鄰長。
B(張嘉維):魚行里的里長,5鄰的鄰長。
A(詹書銘):好。
B(張嘉維):他說他不知道嗎,這樣,呂月霞等於算他的
樁腳嗎,對嗎,來呂月霞是否為曹拯民里長候選人曹拯民之樁腳。
C(吳圳):阿他們這個沒有那個登記的候選人的樁腳,沒
有嗎?A(詹書銘):這不是一個有職務的。
B(張嘉維):那個不是公開的,對拉齁,呂月霞算是他的
樁腳嗎,對嗎?呂邱月嬌拉,正確嘛齁?你要回答阿。
C(吳圳):這我也不知道,正確是那個呂邱月嬌拿給我的。
A(詹書銘):呂邱月嬌拉齁,阿呂邱月嬌拿給你是誰叫他
拿給你的你知道嗎?阿是誰交待他去做這件事?C(吳圳):這我就不知道了,這我就不知道怎麼說了。
B(張嘉維):是否知道,是否知道,呂邱月嬌將賄款新台
幣1萬元交付予你要求投票里長…以及戶內有投票,要求你及戶內有投票權之人齁,阿你知道誰叫呂邱月嬌拿給你的嗎?C(吳圳):這我就不知道了。
B(張嘉維):呂邱月嬌及呂月霞是不是里長候選人的樁腳
,對嗎,因為是他們拿錢給你的嗎?C(吳圳):我不知道他們是不是...(聽不清楚),以前
是不是選舉要那個登記選委會助選員對不對?B(張嘉維):現在沒有了拉,現在沒了拉,阿但是不過他
也是算拉,只是說他們挺他也拿錢給你嗎?C(吳圳):可能是,所以現在沒有登記助選員哦。
A(詹書銘):阿再來指認呂邱月嬌,要給他指認嗎?給他
指認呂邱月嬌就好了嗎?B(張嘉維):對對對。
A(詹書銘):那個你剛剛說的呂邱月嬌,在裡面是哪一個
?C(吳圳):(起身指認動作)這個拉這個拉。
A(詹書銘):六號嗎?C(吳圳):嘿。
A(詹書銘):阿你知道他的資料嗎?C(吳圳):資料我不知道。
B(張嘉維):他只知道名字而已嗎?C(吳圳):知道名字而已。
B(張嘉維):阿知道他家裡住在74之1號那邊而已嗎?C(吳圳):就那邊上去而已,不知道幾號我也不會講。
B(張嘉維):沒關係我們查是74之1號拉,山腳那邊拉,我們拍照那邊。
C(吳圳):嘿拉,有沒有我們剛剛停車那邊,從那邊上去。
A(詹書銘):所以你不知道他的資料,有跟他沒有仇恨拉齁。
B(張嘉維):我看你那邊印下來給他簽名好了,你從這邊上FACEBOOK,我用FACEBOOK傳給你好了。
A(詹書銘):好。
B(張嘉維):阿你再給他貼個兩張好了,阿你小孩子們去
上班了沒?C(吳圳):他可能,現在幾點?B(張嘉維):現在12點半。
C(吳圳):差不多1點才有去,他開到晚上,1點20時才有
回來,他都通勤的拉,他都先去車站那邊買便當。
B(張嘉維):這個改的這麼囉嗦。
A(詹書銘):遭暗算或誘導是什麼,然後再調一張 呂月嬌 的給他認好了。
B(張嘉維):警方再提供呂月嬌,阿那個年籍給他看,警
方提供拉齁,警方再提供拉齁呂邱月嬌括號他的年籍給他打下去,打在後面,出生年月日。
A(詹書銘):還有百分之多少咧,很白癡。
B(張嘉維):大重機,重點是不錯。
A(詹書銘):很漂亮。
B(張嘉維):這樣就好,經國民影像檔供你指認拉齁,是
否為交付新臺幣1萬元賄款之樁腳?A(詹書銘):這個字都會亂跑。
B(張嘉維):齁是否經你確認為交付新臺幣1萬元賄款之
樁腳?A(詹書銘):這個就是呂邱月嬌沒錯吧?C(吳圳):嘿。
A(詹書銘):三小,喔連線逾時,要重用,是否知悉警方,檢舉他人賄選。
B(張嘉維):檢舉獎金。
A(詹書銘):你知道檢舉人家賄選可以拿到檢舉獎金嗎?C(吳圳):不知道。
A(詹書銘):不知道。
B(張嘉維):是否知道尚有何人。
A(詹書銘):是否知道有他人。
B(張嘉維):是否知道曹拯民,行賄。
A(詹書銘):有行賄其他他人。
B(張嘉維):他人投票,這樣就好了。
A(詹書銘):有行賄他人並要求並約定,其他的人你不知
道嗎?C(吳圳):不知道。
B(張嘉維):我不知道。
A(詹書銘):時間地點呂邱月嬌,關係,搜扣沒寫。
B(張嘉維):我寫好了阿。
A(詹書銘):阿我們做筆錄有全程錄音錄影拉齁。
B(張嘉維):有錄影拉齁,有錄音錄影拉齁,開給他看。C(吳圳):(點頭)A(詹書銘):來有拉齁,阿有騙你或刑求你?B(張嘉維):有打你嗎?C(吳圳):沒拉。
A(詹書銘):阿你知道說謊讓我做假的筆錄會有偽證罪,
會有刑罰你知道嗎?C(吳圳):(搖頭)B(張嘉維):了解嗎?有老實講,你有老實講嗎,說的都
是事實嗎?C(吳圳):都是事實,我就照事實這樣講。
A(詹書銘):阿你剛剛講的都有實在拉齁,有沒有要補充?C(吳圳):沒拉沒拉。
A(詹書銘):沒拉齁,上開筆錄於107年11月21日。
B(張嘉維):多一個那個多一個那個,加進去,知悉這邊
,齁是否願意自行到庭具結做證?齁阿你有自願去做證嗎?有自願嗎?C(吳圳):恩?B(張嘉維):有自願去做證嗎?A(詹書銘):去做證你要嗎?B(張嘉維):喔就是現在趕快問一問,趕快讓你回去,等
一下做證完讓你回去齁,有自願嗎?C(吳圳):要怎麼做證?B(張嘉維):就是等一下檢察官會問你,阿你就做一做就
回來了,齁還是要用用拘票抓你才要?看你拉A(詹書銘):你如果有自願去就去,如果沒有的話他傳你
,你又沒去就直接要把你帶去了B(張嘉維):就是我們等一下馬上把你帶去,再帶你回來
這樣,自願?C(吳圳):要怎麼說?B(張嘉維):阿就是問你要不要去做一做就回來了C(吳圳):阿你不是來這邊做了。
B(張嘉維):對阿阿那邊檢察官那邊要在做一次阿,對阿
,可以嗎?A(詹書銘):摁?B(張嘉維):我們會再帶你回來拉。
C(吳圳):阿現在要再去那邊嗎?(喝飲料)B(張嘉維):對對對等一下馬上做了阿,OK拉齁?C(吳圳):阿現在是怎樣要去瑞芳嗎?B(張嘉維):基隆。
A(詹書銘):基隆,地檢拉。
B(張嘉維):我們會載你過去再載你回來,願意拉齁?C(吳圳):(沈默)。
A(詹書銘):好筆錄完成上開筆錄在107年11月21日12時
26分(證人吳圳喝飲料)詢問完畢,經受詢問人親閱無訛後始簽名捺印,受詢問人你叫什麼名字?C(吳圳):誰?A(詹書銘):你阿。
C(吳圳):我?我吳圳。
A(詹書銘):吳圳拉齁,詢問人警員詹書銘。
B(張嘉維):警員張嘉維。
A(詹書銘):筆錄完成。
【結束】是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證人吳圳之點頭、喝飲料、起身指認等動作在上開光碟錄影播放畫面中均有呈現這些動作,且108年6月3日當庭播放後之勘驗內容,亦經確認並無本院108年5月3月4日勘驗筆錄記載之詢問人即警方以檢察官問之身分恐嚇證人吳圳,或有辯護人林火炎律師於108年5月16日刑事答辯意旨狀內所載警方多次提及「檢察官問」等情事(此部分,亦據到庭辯護人當庭更正之)【見本院卷二第61至62頁】,而上開筆錄之詢問及製作之詹書銘偵查佐、張嘉維警員及在場人員,亦無使用強暴、脅迫、威脅、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方式逼供等情形,均堪認定,則本院卷一第161至177頁證人吳圳107年11月21日調查筆錄之警詢光碟勘驗於同卷第163頁第8行第4字至第7字「檢察官問」、第14行第6字至第9字「檢察官問」、第16行最後一字至17行第3字「檢察官問」、第165頁第18行第11字至第14字「檢察官問」、第166頁第16行第12字至第15字「檢察官問」、第167頁第16行第6字至第9字「檢察官問」、第167頁第20行第11字至第14字「檢察官問」、第167頁第25行第6字至第9字「檢察官問」、第167頁第26行第11字至第14字「檢察官問」、第169頁第14行第14字至第17字「檢察官問」、第169頁第15行第4字至第7字「檢察官問」、第169頁第16行第4字至第7字「檢察官問」、第169頁第18行第6字至第9字「檢察官問」、第169頁第19行第4字至第7字「檢察官問」、第169頁第20行第8字至第11字「檢察官問」、第170頁第8行第8字至第11字「檢察官問」、第170頁第8行第14字至第17字「檢察官問」、第170頁第14行第10字至第13字「檢察官問」、第170頁第14行第15字至第18字「檢察官問」、第176頁第11行第15字至第1
8字「檢察官問」、第177頁第5行第12字至第15字「檢察官問」、第177頁第6行第5字至第8字「檢察官問」、第177頁第7行第6字至第9字「檢察官問」、第177頁第12行第12字至第15字「檢察官問」(同本院卷一第208頁至225頁止證人吳圳107年11月21日調查筆錄之警詢光碟及本院108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內之刑事勘驗筆錄內容),應堪確認係轉檔誤繕之結果,並有上開歷次勘驗筆錄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61至177頁、卷二第11至27頁】。至於辯稱人主張上開勘驗結果中,員警係以壹萬元為行賄標的,但警詢筆錄的記載是壹萬兩仟元,該戶吳圳回答該戶五人有投票權,但警詢筆錄文字記載卻是記載交付一萬兩仟元,與警詢筆錄記載不符,況有部分未經錄音錄影,且員警係用封閉式的問題問證人吳圳,沒有用開放式的問題問證人,有誘導之嫌,且提到「你知道說謊讓我做假的筆錄,會有偽證罪,會有刑罰,你知道嗎」,明顯係基於偵查主體的地位詢問證人吳圳云云,惟嗣經本件承辦員警即證人詹書銘於本院108年5月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因為證人吳圳的表達能力比較沒有那麼好,所以我們聽了之後,幫他整理然後打成那樣子,剛剛也看到他在講話就知道他的表達能力沒有太好,所以你要慢慢問他才幫他整理等語明確【見本院一第372頁】;及證人詹書銘於本院108年6月3日審判程序時證稱:上開勘驗內容記載確實如我們筆錄上的內容,我沒有用「檢察官問」這種身分去恐嚇證人吳圳,我們詢問完之後,後續在扣吳圳剩餘六千元賄款的時候詢問吳圳其他錢的去向,吳圳說已經拿兩千元給哥哥吳忠科,兩千元給兒子吳國彬,兩千元給吳國華,我們有詢問吳圳說這樣一共是壹萬兩仟元,吳圳這時候才說他在詢問筆錄的時候所說的壹萬元是算錯了,正確是一萬二千元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62頁】。再酌證人張嘉維於本院108年6月3日審判程序時證稱:勘驗內容沒有意見,我沒有用「檢察官問」這種身分去訊問或恐嚇證人吳圳,當時依檢察官意見,希望我們警方先用通知方式告訴證人吳圳可以自行到場說明,並不希望以拘票方式要求警方帶同證人吳圳到場,若證人吳圳拒絕警方通知到庭說明的時候,檢察官會開拘票給警方,用拘票拘提證人吳圳到庭說明,所以我才會這樣跟證人吳圳這樣解釋,證人吳圳可能不懂拘票的意思,所以我才用台語「抓」去讓他知道拘票的效力,證人吳圳也願意偕同警方到檢察官處說明,所以我們就帶著證人吳圳到地檢署,檢察官問完之後我們就把證人吳圳送回他的家等語之證述情節相互觀之【見本院卷二第63頁】,應認渠等因證人吳圳之回答方式簡略,在詢問後,於不違反證人所述內容真意情形下,予以統合整理,及曉諭證人吳圳在傳喚不到時可以報請核發拘票,有遭拘票拘提之風險,均符合一般偵查實務,尚難認有何使用強暴脅迫或用超越合理範圍之不當手段或不當訊問之不法情事,且證人詹書銘、張嘉維均就上開證述內容已具結擔保其等證詞之真實性【見本院卷一第429頁、第431頁、卷二第75頁、第77頁】,故本案尚不應以證人吳圳於警詢時可能未表意清楚或計算錯誤,而否認證人吳圳於調查及偵查中供述之證明力。
⒉證人吳圳偵訊光碟【日期:107年11月21日,光碟時間總長
:57分10秒,檢察官問,吳圳答】答:吳圳檢察官問:是唸ㄗㄨㄣˋ哦!答:一個土啊,再一個川字。
檢察官問:唸圳哦,沒有帶證件哦!答:沒有,沒有。
檢察官問:等一下給你拍個照哦,你的生日?答:出生年月日?檢察官問:對。
答:欵,42年5月10日。
檢察官問:身分證字號?答:那個我不知道,他就叫我,尾數我知道是41。
檢察官問:啊你住址?答:住址,新北市齁,新北市雙溪區魚杭里,魚杭里,杭州的杭。
檢察官問:電話幾號啊?答:欵,00000000。
檢察官問:00000000?答:00000000(台語)。
檢察官問:好,那你有手機嗎?答:手機09,0000000000。
檢察官問:0000000000,齁,那我們今天是以證人的身分請
你到庭啦,那你今日是否係自願到場至分局再到本署接受訊檢察官問的?是你自己願意來的嗎?答:嘿啊,他就把我帶到這裏來。
檢察官問:帶你來,沒有把你強逼,都嘛!答:沒有,嘿!檢察官問:在警詢時講話都實在嗎?答:是,我都照實這麼說。
檢察官問:都照你自己的意思那麼講嘛!答:嘿!檢察官問:偵訊時有打你還是?答:都沒有。
檢察官問:警察說的都聽得懂嗎?答:有啦有啦。
檢察官問:有沒有因為緊張或其他因素,而有胡亂回答檢察
官問題的情形?答:稍微有點緊張,但沒有因為這樣就亂說,不會啦。
檢察官問:警詢筆錄的檢察官問、答內容,都有給你看過後
,再讓你簽名嗎?答:有。
檢察官問:是否設籍,就是戶口於雙溪區魚行里?答:有,我以前就住在那裡。
檢察官問:你小時候,差不多4個月嘛1答:有,我現在6、70歲了。
檢察官問:住差不多6、7年啦齁。
答:嘿。
檢察官問:你以前是否有遭法院判決褫奪公權(即遭禁止行
使選舉、罷免等權利)?答:我嘛不會講。
檢察官問:有說你不能投票嗎?不能出來選舉?有判決過嗎
?答:沒有!檢察官問:好,我們現在正式用證人身分給你訊檢察官問啦
,那請檢察官問啦,你和那個曹拯民、許桂花、呂邱月嬌、呂月霞、吳忠科、吳國華、吳國彬有無親屬、婚約或法定代理人關?答:吳忠科是我哥,吳國華、吳國彬是我小孩。
檢察官問:那其他人沒關係嘛!答:沒有!檢察官問:這三個人,你跟他們是親屬關係,你可以拒絕證
言,你願意作證嗎?關於他們三個人的部分,我檢察官問你啦!答:就別人拿給我,我拿給他。
檢察官問:對,就是這個檢察官問題,我檢察官問你,你照實講就好。
答:嘿啦!檢察官問:那你有要作證嗎?答:那就真的啊,那二個就跟我說,我就照實這樣講!檢察官問:你照實講齁,好,啊,你有願意作證嘛,那你如
果是等一下你擔心你講的話會讓你被抓去關,你可以做個別檢察官問題,拒絕回答,那你瞭解意思嗎?答:個別什麼?檢察官問:我等一下每個檢察官問題,我會檢察官問你嘛,
你可以就一個個檢察官問題,你可以不用說,這樣啦,這個意思,這個權利啦,那你如果知道你就說,不知道就不要講,好嗎?好嗎?那等一下你作證,作證要具結,有一個單子要給你簽名,簽完就不能亂說話,那你如果說謊話,被查出來,要被判7年有期徒刑,知道嗎?瞭解嗎?答:知道。
檢察官問:那等一下給你簽名,你要唸一下,簽名跟年月日答:簽我的名字?檢察官問:嘿。
(證人開始朗讀結文後具結)。
檢察官問:那你瞭解意思嘛,你於本次107年11月24日(週
六)投票的選舉,你是否具有投票資格?答: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你可以投票,你知道嗎?答:嘿,知道。
檢察官問:你知道你有投票的權利嘛!答:嘿。
檢察官問:家中除了你以外,還有沒有其他人有權利可以投
票的?跟你住在一起的?答:有啦!檢察官問:幾票?答:還有好幾個。
檢察官問:幾個?答:我太太。
檢察官問:叫什麼名字?答:魏碧珠。
檢察官問:吳魏碧珠嘛!答:嘿。
檢察官問:還有呢?答:還有一個謝雄成。
檢察官問:謝雄成嘛,這謝雄成是誰?叫你什麼?答:他是我太太前婚的兒子,他也住在我那裏。
檢察官問:還有誰?謝雄成他太太啦!答:他太太的戶口在汐止。
檢察官問:楊秀美,是不是?答:嘿,對對對。
檢察官問:戶口寄在你家?答:在汐止。
檢察官問:謝雄成還有誰?你大哥?答:嘿,吳忠科。
檢察官問:吳忠科嘛,那還有2個呢,還有2個是誰?答:就5個人啊。
檢察官問:對啊,你太太嘛,你嘛,跟你。
答:吳國華、吳國彬、謝雄成。
檢察官問:謝雄成嘛,還有你哥哥吳忠科嘛!答:嘿啊,那個楊秀美戶口在汐止。
檢察官問:沒關係,你說沒有楊秀美嘛!12345,5個人嘛,
連你是6個嘛,你之前是否就認得呂邱月嬌這個人?和你有無關係?認識多久?答:認得,鄰居。
檢察官問:同里的鄰居嗎?答:嘿。
檢察官問:呂邱月嬌啦!答:嘿,鄰居。
檢察官問:你跟她有什麼關係嗎?答:沒有啦,沒什麼關係,鄰居。
檢察官問:那你們認識多久了?答:很久了,就鄰居啊。
檢察官問:小時候就認識嗎?答:嘿啦。
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可能把她認錯嗎?答:我哪知道,她就拿給我的啊。
檢察官問:不會認錯嘛!答:嘿。
檢察官問:自己親眼看到的嘛?答:嘿。
檢察官問:警方曾提示犯罪嫌疑人照片供你指認,有給你看
過嗎?答:你說看相片那個人嗎?檢察官問:嘿啊,有沒有給你看相片?答:有啦,什麼人什麼人那個。
檢察官問:有給你看過嘛!答:邱月什麼?檢察官問:呂邱月嬌啦!答:有啦有啦,他有拿給我看。
檢察官問:你看一下,呂邱月嬌是幾號?答:看人。
檢察官問:嘿,幾號?答:就這個人。
檢察官問:幾號?答:這我也不會說,欵,6號。
檢察官問:6號,那為何你能認出是6號?答:就相片。
檢察官問:長得一樣?答:嘿。
檢察官問:你與呂邱月嬌有無仇恨、債務、金錢或其他糾紛
?答:沒有。
檢察官問:現在再讓你指認一次,是幾號?答:就下面這個啊。
檢察官問:6號。
答:嘿啊,就這個檢察官問:確定是6號嘛,是啦?答:嘿。
檢察官問:確定是她啦,沒有錯啦。
答:嘿啦嘿啦。
檢察官問:是否知道曹拯民有在本次選舉競選?你知道嗎?
他要選里長?答:里長,嘿啦。
檢察官問:你知道齁,那你知道呂邱月嬌有幫別人助選嗎?答:我也不會說,她就拿錢給我。
檢察官問:你知道她有幫曹拯民助選嗎?你知道嗎?有拜票
嗎?四處拜票,有嗎?答:我看沒有啦,就叫我投給他。
檢察官問:拜票嗎?答:嘿啦,所以我才說現在沒有在登記那個助選員嗎?檢察官問:她叫你投票是不是?答:嘿啦。
檢察官問:她有幫曹拯民拜票就對了?答:就叫我投給他。
檢察官問:她叫你投給曹拯民嗎?答:嘿啦檢察官問:還是叫你投給誰?答:沒有啦,不然我怎麼拿這個?怎麼給人家拿這個?檢察官問:就是她有講很詳細,說曹拯民嘛。
答:嘿啦,我這不就才拿給我兒子。
檢察官問:是否知道呂邱月嬌有在本次選舉幫他人助選或拉
票等行為?你有看過嗎?答:有啦。
檢察官問:你看到她在做什麼?答:跟人家拜託啊,拜託拜託這樣啊。
檢察官問:幫曹拯民拜託嗎?答:嘿啦。
檢察官問:不只是對你而已,別人也有嘛?答:嘿。
檢察官問:呂邱月嬌是否有拿現金給你?答:有啦,跟人家拿檢察官問:是呂邱月嬌給你的沒錯?答:嘿啦。
檢察官問:她是何時、何地?答:星期天早上,你看有沒有,寫在那邊,5點半啊。
檢察官問:是11月18日星期天嗎?答:不是,嘿,星期天,星期天早上。
檢察官問:就是星期天早上。
答:嘿啦。
檢察官問:早上,你說是早上幾點?答:5點半。
檢察官問:5點半,在哪裏?答:在她家厝腳(台語)檢察官問:厝腳?答:她住的地方的厝腳那裏,她房子住的下面的有一個路,我就經過那裏。
檢察官問:算是住家樓下?她的家在那個山腳答:嘿啦嘿啦。
檢察官問:經過那裏之後呢?答:嘿啦,拿給我。
檢察官問:她厝腳路是○○○區○○○○路。
檢察官問:魚杭里74之1號嘛答:嘿啦。
檢察官問:那她拿給你多少錢?答:拿1萬2千元,我不才說我兒子拿給他們,我兒子我拿給
他們誰知道也有事檢察官問:現金1萬2千元是如何交付給你的?答:她就拿給我啊,我才說拿3千元,剩6千檢察官問:面對面直接拿給你嗎?答:嘿啦!檢察官問:12張1千元嗎?答:嘿啦!檢察官問:有無包裝?答:沒有沒有,就1萬2千元而已。
檢察官問:沒包裝齁?答:沒啦。
檢察官問:有看到他從哪拿出來的嗎?答:她就來了,她就路上就來了,她手捏著這樣拿給我檢察官問:他從他家直接拿白花花鈔票出來?答:嘿,她就推給我,她就住在那裏,我從那邊經過。
檢察官問:到她家直接拿現金出來,就直接拿到路上?答:嘿。
檢察官問:她有沒有檢察官問你說你有幾票嗎?答:有啦。
檢察官問:那你怎麼說?答:我說6票,因為這樣才1萬2千。
檢察官問:知道一般人平常不會無緣無故給你錢嗎?答:知道,就是因為選舉。
檢察官問:那你知道什麼原因才要給你1萬2,000元?答:嘿啦。
檢察官問:那你知道呂邱月嬌為什麼要給你現金1萬2千元?答:她的意思是要買票啊。
檢察官問:票你要講清楚是要怎麼買啊?買完之後要做什麼啊,怎麼講啊。
答:投給曹拯民啊。
檢察官問:你說投票那天嗎?要投給曹拯民?答:嘿啦,就拿錢給我那時候。
檢察官問:拿錢當面跟你說要投給那個誰?有說曹拯民齁。答:嘿啦檢察官問:那她有說幾號嗎?答:後面我也沒有分單子,我也不知道他到底是幾號?檢察官問:直接說明就是曹拯民就對了?答:嘿。
檢察官問:是不是?答:嘿。
檢察官問:你講是不是3號?還是幾號?答:啊。
檢察官問:曹拯民幾號?答: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那我就直接紀錄她說曹拯民,可以嗎?她說,沒
關係,你就說實在話,因為你知道這1萬2,000元是要買票的錢嗎?答:知道。
檢察官問:知道賣一張票多少錢嗎?答:一票就這樣啊,這不就6個人才這樣。
檢察官問:所以,你要講出來,這要錄音答:2千啊檢察官問:1票2千嗎?答:嘿啦檢察官問:所以你知道這筆錢的目的,所以你就收下來了?答:嘿啦。
檢察官問:給你錢時,有打你或逼你嗎?答:沒有。
檢察官問:沒有,你自願拿的嘛,那賣票的你取得的現金1
萬2,000元,你都拿出來了嗎?答:已經拿一半給別人,我兒子就是吳國彬跟吳國華,跟吳檢察官問:3個人6千元,你已經拿給他們了嘛答:嘿檢察官問:那6,000元你是已經交出來了嘛答:有,交出去了檢察官問:不要了嘛答:他就給我拿去了,我要怎麼檢察官問:你平常對政治熱衷或感興趣嗎?答:沒有。
檢察官問:那對這次里長候選人的相關政見清楚嗎?能否說
出具體內容嗎,不會講,你不知道嗎答:嘿,不會說。
檢察官問:沒關係,那你知道這次里長候選人參選者的人品
或學經歷清楚嗎?答:他說寫什麼,我也看不大清楚。
檢察官問:在收到這筆錢之前,你有確定要支持那個里長候
選人嗎?你沒收錢之前,有決定要選給誰嗎?你本來沒收錢之前答:就是因為他幫助我哥,我哥哥他自己獨居一個人,他給
我們幫忙說,老人獨居,一個人一戶,獨居,一個人公所才補助7000元,不然,他沒有的吃,他一個人而已。
檢察官問:會不會因為收了這個錢,到了投票日,會因為不
好意思而去投給候選人曹拯民?答:但是我本來就會投他,因為他幫我哥哥有人情。
檢察官問:那是另外一回事。你會不會因為這筆錄,不好意
思而去投給候選人曹拯民,你才去投票,你有這個感覺嗎?答:沒有,我就是一個人情。
檢察官問:也是會去投啦。
答:嘿啦,一個人情算是我哥哥辦一個這個算低收入戶,不然他一個人獨居。
檢察官問:沒有這筆錢,你也是會投給他就對了。
答:一個人情啦。
檢察官問:沒有錢還是會順便投給他就對了,但他給我錢,
我還是會去投,你意思是這樣嘛,本來就是有人情嘛,那你收到錢,你也會投就對了。
答:我本來是要還給他,不好意思。
檢察官問:那是另外一回事,你有收嘛,收了這筆錢,卻沒
去投票,會不會擔心日後遭到買票的人報復或對你作出任何不利的行為?你會怕嗎?答:怎麼會怕。
檢察官問:你錢收了不投,你會怕嗎?答:我這個人很忠厚,拿了錢就會投。
檢察官問:所以你是因為收了錢,才去投給一個你不清楚他
要做什麼的候選人,是不是?答:不是,本來就有人情。
檢察官問:除了這個,你是不是會因為這筆錢投給他?答:沒給我,我也會投給他。
檢察官問:這是另外一回事,他給你錢,你會投嗎?答:我當然是要投給他,人情啊。
檢察官問:但他給我錢我更要投給他,對嗎?答:人情啊。
檢察官問:沒關係,但就是他給你錢,你更要投,對不對?答:對。
檢察官問:所以還是增加你的意願投票嘛,對不對?答:對。
檢察官問:所以送錢還是增加你的意願投票嘛,對不對?答:嘿。
檢察官問:這種送錢的事,不會是天天有的吧?答:不是,要哪裏生(台語)。
檢察官問:呂邱月嬌還有其他送錢給你的情況嗎?答:不知道,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你怎麼不知道,在平常時還有其他她會送你錢?答:沒有。
檢察官問:所以要選舉才會有嘛。
答:嘿。
檢察官問:你知否知悉何人指使呂邱月嬌將1萬2000元交付
予你,並要求你及戶內有投票權之人投票予里長候選人曹拯民?你知道是誰要她這麼處理的嗎答:這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你和曹拯民或呂邱月嬌有無任何恩怨或任何債務
糾紛?答:都沒有。
檢察官問:你和曹拯民與呂邱月嬌除了本案以外,平常有無
任何金錢往來?答:沒有。
檢察官問:以上證述是否都實在?以上證述都實在嗎?答:什麼證述實…檢察官問:將錢交給你的部分,我都檢察官問完了,現在檢察官問你將錢交給你3個那個有投票權利的人。
答:嘿,拿給我哥哥。
檢察官問:檢察官問這個啦,那你是何時、何地、何方式、
將錢轉交給大哥吳忠科、兩個兒子吳國華、吳國彬?答:我就拿給他們。
檢察官問:什麼時候,你18日。
答:星期日那天。
檢察官問:星期日那天?你馬上拿到就馬上交給他們就對了
?答:嘿。
檢察官問:11月18日早上還是晚上,你早上5點半嘛。答:她5點多拿給我,但是我那個兒子吳國華睡到下午3、4
點,他起來,我才拿給他,他就要去上班了,去內湖檢察官問:睡到下午3點多,是不是?答:對,他晚睡。
檢察官問:下午3點你拿給吳國華?在家裏嗎?答:嘿,吳國彬也一樣。
檢察官問:吳國彬也是3點嗎?答:他差不多,他比較早,他差不多1點就要去上班了,我差不多12點多拿給他。
檢察官問:那吳忠科呢。
答:他是隔日才拿給他,星期一晚上。
檢察官問:19日晚上幾點?答:6點鐘。
檢察官問:晚上6點的時候?答:對。
檢察官問:在哪裏?答:在我們那邊。
檢察官問:他在隔壁嘛。
答:嘿,走到外面。
檢察官問:他出來外面是嗎?答:對,外面。
檢察官問:什麼方式?3個人什麼方式給他們?答:我就直接拿現金2000元給他們三人,沒有包裝。
檢察官問:怎麼跟他們說的?答:我就跟他們說要投給曹拯民。
檢察官問:還有什麼嗎?還有講什麼?答:沒有什麼。
檢察官問:你這樣跟呂邱月嬌不是一樣?答:就一樣,投給曹拯民啊。
檢察官問:對啊,那你現在這樣跟呂邱月嬌有什麼差別?答:一樣,她就拿給我,看幾票啊。
檢察官問:有沒有跟他們說要錢的來源?答:沒有。
檢察官問:有沒有跟他們說給錢的目的?答:我跟他們說要投給曹拯民。
檢察官問:有沒有跟他們說要投票給里長候選人曹拯民?答:有。
檢察官問:他們知道收了錢就要投給曹拯民?答:知道,不然他們三個人出來選他們會不知道投給誰。
檢察官問:所以要講嘛。
答:嘿啊。
檢察官問:就三個人選,一票2千,他們不知道要投給誰,
所以跟他們說要投給那個曹拯民?答:嘿啦嘿啦。
檢察官問:他們有沒有因為收了錢就改變投票意願?答:這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他們有跟你答應說好嗎?答:有啦,我就拿給他們,跟他們說投給誰。
檢察官問:那他們有說好嗎?答:有啦有啦。
檢察官問:有說好齁,但是他們收錢有說好會投給曹拯民,
是不是?答:說投給他啊,投給曹拯民。
檢察官問:那他們三個有說好嗎?答:有啦,我兒子他們都說有。
檢察官問:那你哥哥有說好嗎?答:我哥哥說不要這樣子。
檢察官問:這三個人是不是跟你一樣忠厚,收了錢就一定會
去投票?這三個人就是你哥哥跟你二個兒子跟你一樣忠厚老實,如果拿人家錢,就一定會去投,對不對答:會啦。
檢察官問:跟你一樣嗎?答:嘿,看你古意人(台語),他也在開公車,他也對他很好。
檢察官問:誰在開公車。
答:我吳國彬啊,那開公車,新車不能隨便撞人家,有的司機根本不管你,公司的,隨便撞。
檢察官問:你有沒有例行性的給這三個人錢?答:沒有,我沒有賺錢,是他們要給我錢,爸爸節我兩個兒子各給我2,000元。
檢察官問:以上證述是否實在?答:確實這樣。
檢察官問:檢察官問題是否都聽得懂?答:有啦。
檢察官問:今日的證述有無要故意要陷害別人的情形?答:沒有,我都照實這樣講。
檢察官問:知不知道不可以收人家的買票錢?答:我也不要拿,她硬要拿來。
檢察官問:你知道這個事情嗎?不能拿別人買票的錢?答:不可以。
檢察官問:你知道這樣犯法嘛,那你為什麼還收?答:她就要拿給我,我也是想說等選完還給他,人情問題我這才。
檢察官問:加上人情問題。
答:選舉完,我再拿還給他檢察官問:是否承認自己所涉及的投票受賄罪及投票行賄罪
?拿錢是一個罪,瞭解嗎?你將錢再拿給別人,拜託別人投給那個候選人曹拯民,你這個行為跟呂邱月嬌不是一樣,就是跟人家買票嘛,你知道意思嗎?答:知道。
檢察官問:你這個犯罪有沒有承認?有沒有承認犯罪?答:我也不知道什麼…檢察官問:等一下給你簽名,你對於自己的受賄(賣票)及
他人行賄(買票)與幫人行賄(買票)的行為,有何感想要說?你感覺什麼不好意思,有什麼要說的嗎?答:像這個情形,我會跟我兒子講說以後不能跟人家拿,要做正當的事情,不要跟人家拿這種錢。
檢察官問:還有什麼?那你自己拜託別人幫忙投票給別人這
個行為,你有什麼感想?答:有啦,我就想說一個人情。
檢察官問:不是,我是說你幫那個曹拯民,你和那個呂邱月
嬌做一樣的事情,你將錢交給別人,叫別人要投票給那個曹拯民,你有覺得不好意思嗎?答:那就算是我自己做不對,叫我兒子投給他,錯誤這樣。檢察官問:算是你拿別人的錢,拜託別人投給那個曹拯民,
也不對,跟人家收錢,你收了又拜託別人,就是跟呂邱月嬌一樣,說不定也是別人拜託她,叫她怎樣怎樣,拿錢給別人叫別人投給曹拯民,你現在情形跟呂邱月嬌一樣嘛,是不是,那你知不知道自己做錯了?答:我就說這樣不對了。
檢察官問:那你有什麼感想?答:就以後這種事情不能這樣做。
檢察官問:今日偵訊時,有無遭任何強暴、脅迫、利誘或任
何條件交換,要你作不實證述?答:沒有,我是照實講。
檢察官諭知:我今天讓你回家,如有任何他人以強暴、脅迫
、利誘等任何不正方式,要求與你勾串或湮滅相關罪證時,應即向有權機關陳報,以維護你身家安全。
檢察官問:對於上開諭知內容,是否清楚?如果有人找你串
證應如何處理?答:跟他說這種情形我不管。
檢察官問:你要趕快跟警察報案。
答:嘿啦,這種事情我不敢管。
檢察官問:你現在在這邊跟我說的,在外面不能亂說話,瞭
解我的意思嗎?答:我知。
檢察官問:等一下給你看,你看完再簽名。
答:好。
檢察官告知反轉被告身分,並告知其權利: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收賄罪。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檢察官問:權利是否了解?答:瞭解。
檢察官問:有無前科?答:沒有。
檢察官問:是否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答:我沒有,我哥哥有。
檢察官問:是否需選任辯護人?答:沒有,也沒什麼事情。
檢察官問:呂邱月嬌何時、何地給你錢的?答:就是在107年11月18日早上5點半。
檢察官問:在那裏?答:厝腳那裏(台語)。
檢察官問:就是新店74之1號嘛!答:嘿,對。
檢察官問:拿給你多少錢?答:1萬2。
檢察官問:1萬2千元是如何交付給你的?就直接拿給你的,
現金有沒有包裝?答:沒有沒有。
檢察官問:有看到他從哪拿出來的嗎?答:她就從她家直接出來。
檢察官問:有沒有檢察官問你說你家有幾票?答:有啦,我說6票。
檢察官問:知道一般人平常不會無緣無故給你錢嗎?答:知道,就是因為選舉。
檢察官問:那呂邱月嬌為何要給你現金1萬2,000元?答:就跟我說那個曹拯民。
檢察官問:投給曹拯民嘛,那你知不知道這1萬2,000元是要
買票的錢嗎?答:現在收到才。
檢察官問:知道嘛,那知道一張票多少錢?答:2,000元。
檢察官問:所以你知道這筆錢給你的用意後,還是收下來了
?答:對。
檢察官問:那給你這筆錢時,有打你或逼你嗎?答:沒有。
檢察官問:現金1萬2,000元是否均已交出?是否願意拋棄?答:對啦,我哥哥拿去了,我2個兒子都拿去了,剩下6,000
元,剛剛那個拿去了檢察官問:就6,000元已經交給警方,其他已經交給你大哥跟兩個兒子。
答:嘿啦!檢察官問:就是收了這筆錢,會增加你投票意願,是不是?
這種送錢的事,不會是天天有的吧?答:嘿啦。
檢察官問:呂邱月嬌還有其他送錢給你的情況嗎?答:沒有。
檢察官問:是否承認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收受賄賂罪嫌?你
自己的部分,有承認犯罪嗎?答:有啦。
檢察官問:等一下給你簽名答:好。
檢察官問:你是什麼時候,以下檢察官問你把錢拿給別人拜
託別人投票給候選人的部分,你把錢給你哥哥、2個兒子,就跟呂邱月嬌做的一樣,瞭解意思嗎?答:知道。
檢察官問:你何時、何地、何方式、將錢轉交給大哥吳忠科
、兩個兒子吳國華、吳國彬?答:就在我家啊,我家裡面啊!檢察官問:吳國彬哪。
答:吳國彬,差不多那天星期日差不多快12點,檢察官問:12點,吳國彬,啊吳國華什麼時候。
答:差不多4點半。
檢察官問:不是3點?答:差不多3、4點那時候。
檢察官問:我記3點好不好。
答:嘿,好。
檢察官問:那個吳國華嘛,那吳忠科什麼時候給他的?答:差不多6點。
檢察官問:隔天嘛。
答:嘿。
檢察官問:19日?答:嘿。
檢察官問:在你家外面拿給他的嗎?答:嘿。
檢察官問:你拿2000元給他們,沒有包裝嘛!答:沒有。
檢察官問:怎麼跟他們說的?答:我就跟他們說要投給曹拯民。
檢察官問:你這樣跟呂邱月嬌有什麼不同嗎?是不是一樣,
還是不一樣?答:一樣。
檢察官問:一樣,你要說啊,做什麼事情要說啊!答:違法啊!檢察官問:你將錢怎麼樣?答:錢給別人,叫別人投曹拯民。
檢察官問:有沒有跟他們說要錢的來源?答:沒有。
檢察官問:有沒有跟他們說給錢的目的?你把錢給你哥哥、
兒子,有跟他們說目的嗎?答:我跟他們說要投給曹拯民。
檢察官問:有沒有跟他們說要投票給里長候選人曹拯民?答:有。
檢察官問:他們知道收了錢就要投給曹拯民?答:可能是。
檢察官問:什麼可能是?答:我就說了。
檢察官問:錢收了,他們知道要怎樣嗎?答:嘿啦。
檢察官問:你有跟他們說嘛?答:有啦,我有跟他們說要投給誰。
檢察官問:你沒說他們不知道要投給誰嘛答:我有說要投給這個曹拯民。
檢察官問:他們也說好嘛,他們有沒有因為收了錢就改變投
票意願?答:應該是會,我就拿給他們。
檢察官問:收了,就表示他們會投給曹拯民?答:會啦。
檢察官問:這三個人是不是跟你一樣忠厚,收了錢就一定會
去投票?答:嘿。
檢察官問:有沒有例行性的給這三個人錢?答:沒有,我沒有賺錢,是他們要給我錢,爸爸節我兩個兒子各給我2,000元。
檢察官問:因為這條罪真的很重,最輕要判3年,這很麻煩
,那我知道了,那你是否承認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這個行賄罪,你是否承認犯罪?你做跟呂邱月嬌一樣,把錢拿給別人,你這個行為跟他人一樣,你有承認犯罪嗎?答:有啦。
檢察官問:那等一下給你簽名,等一下給你看筆錄的內容,
你看過之後,你就簽名,好嗎?要確定看完內容再簽名,好不好?答:我字不太認識。
檢察官問:沒關係,你先看,給你看一下。
答:法官,我可不可以說話?檢察官問:你要說話,我要關掉,沒有錄音了。
答:不就是說我這個罪要判3年?檢察官問:沒有,這個是輕的啦。
答:你說這個要判3年,關3年我不就要請律師。
檢察官問:你剛才不是說不用請。
答:我現在在知要關3年。
檢察官問:沒有啦,不一定要關你3年,只是法律這麼規定
,你態度良好,你都講了,瞭解我的意思嗎?今天是這樣,那以後你要請,隨便你,好嗎?答:好啦!檢察官問:這你不用煩惱啦,忠厚老實的人,我知道,你剛
才有說就這是這樣,你幫助我們查賄選,很感謝你,你不用煩惱,好嗎,你跟呂邱月嬌不一樣,你瞭解我的意思嗎?答:這裏,簽我的名字嗎?檢察官問:你識字嗎?答:稍微。
檢察官問:你看一下有什麼檢察官問題,再檢察官問他,我等一下,這裏你剛才說的。
答:剛才說的。
檢察官問:你承認犯罪的部分,都有簽名嘛。
答:吳圳。
【結束】衡諸證人吳圳與被告呂邱月嬌並無恩怨,應無虛偽陳述以誣陷被告之惡念存在,亦無此動機,更無此必要,苟確無其所指稱被告呂邱月嬌賄選之事,大可任以其他情詞或否定、含糊之語搪塞應付,而不需如此明確之陳述,致其自己及自己兄長親人兒子等亦自陷刑法投票行賄及受賄罪責之處罰,且證人吳圳及其兒子即證人吳國華、吳國彬於本件之案發後不久即製作上開警詢及上開偵訊筆錄,對案發經過當記憶深刻清晰,且無充裕時間權衡其等陳述之利害得失,亦較少受他人干預,並未因人情因素干擾而迴護被告,且其偵訊時之陳述被告對於上開陳述並未抗辯有受不正方法之詢問、訊問,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是其等證詞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必要性,亦符合上述「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再互核比較與證人吳圳於上開審理時翻異前詞,核與一般證人因為人性弱點及避免得罪涉案被告等考量,礙於被告情面或壓力,往往有翻異前供,而改為有利於被告證述之情形,藉以避免遭事後仇視或報復之常情,甚相符合,益徵上揭證人吳圳於本院空言改稱之詞,乃係事後出於某種原因,進而翻異前詞,應係基於人性弱點所為避重就輕之詞,自應認證人吳圳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內容,與本件之事實真相較為接近,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洵堪認定。
㈧復查,鈔票除有特殊之情況外(如古董鈔票),其所表彰乃
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鈔票之實體價值,故鈔票混同之後,相同之金額即具相同之價值,並無區分之必要,如非特別分辨或刻意抄記其上之編號,事後大多無再予區別之可能,而本案既非於被告呂邱月嬌當場交付賄款之際而查獲,是證人吳圳於取得被告呂邱月嬌及所交付之選舉賄款,證人吳國華、吳國彬取得證人吳圳轉交之選舉賄款後,將該賄款與自己之款項混同使用,毋寧均係屬正常之事,故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於警詢時,各自交付現金6,000元、2,000元、2,000元,並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查扣之賄款,依一般正常理智之人以觀,當然可能非被告呂邱月嬌原始交付之1萬2,000元中之一部分,況依證人吳圳自述無業,家中經濟狀況勉持,除妻子尚在上班外,生活花費多仰賴兒子即證人吳國華、吳國彬提供等情明確綦詳【見偵卷第99頁、第
110頁】觀之,苟證人吳圳確未曾收受被告呂邱月嬌交付之賄款,衡情,證人吳圳實無必要對兒子即證人吳國華、吳國彬謊稱其交付之款項係賄款,甚而平白損失自己的金錢供警方查扣,證人吳圳、吳國華、 吳國彬渠 等彼此上開證述情節,核實均與經驗法則相符,是被告呂邱月嬌交付有投票權人即證人吳圳12,000元賄款後,再由證人吳圳轉交予同有投票權之證人吳國華、吳國彬、案外人吳忠科等人,而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約使其自己及其戶內同有投票權之人,於10
7年11月24日投票當日,投票予該魚行里里長候選人曹拯民之對價,並允為投票予里長候選人曹拯民,且同時委由直接收賄人吳圳代為轉交剩餘之賄款10,000元予其同戶具有投票權之吳忠科、吳國華、吳國彬、吳魏碧珠、謝雄成,並告知其等需投票予該魚行里里長候選人曹拯民,應堪認定。至於賄款之繳回,與檢察官是否同意為緩起訴處分或法院是否判處免除刑責,二者本無絕對必然之關係,故縱證人即另案被告吳圳、吳國華、吳國彬因坦承犯行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7年度選偵字第52號、第53號、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1至428頁】,亦無礙被告呂邱月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本案犯行之認定。從而,由上開事證參互以析,均與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於上開調查、偵訊時所證述之內容相符,亦足以佐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渠等證述內容之憑信性,堪 信渠 等人於上開調查時、偵訊中所為證述情節內容,與事實、經驗法則相符,均堪採信。
㈨末查,近年來政府為乾淨選風,對於賄選乙事一再嚴加查察
,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候選人及其輔選人員一旦賄選,不僅當選可能無效,更將面臨刑事訴追,並有遭法院判處徒刑之可能,倘候選人無畏刑責,仍執意實行賄選,為避免遭檢警查緝或遭敵對陣營舉發,多秘密行之,而單一證人之供述證據,固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然茲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供述所見所聞之犯罪非虛構,能予保障所供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施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證人之指認供述綜合判斷,如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補強證據,最高法院闡釋揭櫫95年度臺上字第4219號判決意旨可為參照。再者,證人之證詞具有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證據之客觀性、不變性不同,而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與觀察,本侷於先天能力之限制,未必能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周遭所發生或親身經歷之事實均能機械式準確無遺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原始全貌,況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有失精確,自難期渠能如錄影重播般,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無遺地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渠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容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據常受陳述人個人觀察與認知事物能力、記憶存取與退化程度、言語表達與描述能力、誠實意願、利害關係、用字遣詞嚴謹程度、對所詢問題理解力、主觀好惡與情緒作用、筆錄製作人之理解與記錄能力等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歧異供述之情形發生,是此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或記憶受外力污染所致(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387號、99年度臺上字第6656號判決意旨可參),而刑事訴訟法就證據之證明力,採自由心證主義,將證據之證明力,委諸法官評價,即凡經合法調查,且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由法官本於生活經驗上認為確實之經驗法則及理則上當然之論理法則以形成確信之心證,是心證之形成,由來於經嚴格證明之證據資料之推理作用;有由一個證據而形成者,亦有賴數個證據而獲得者。一種證據,不足形成正確之心證時,即應調查其他證據。如何從無數之事實證據中,採擇最接近事實原貌之證據,此為證據之評價問題。在數個證據中,雖均不能單獨證明全部事實,但如各證據間具有互補性或關連性,法院自應就全部之證據,經綜合歸納之觀察,依經驗法則衡情度理,本於直接審理所得之心證客觀判斷,方符真實發見主義之精神。倘將各項證據予以割裂,單獨觀察,分別評價,或針對證人之陳述,因枝節上之差異,先後詳簡之別,即悉予摒棄,此證據之判斷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與論理法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0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諸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渠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渠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暨90年度臺上字第6078號、95年度臺上字第1366號判決意旨足資覆按。
因之,證人供述之證據,前後縱有差異,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之供述證據,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證據,自屬合法(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943號判決要旨參照),矧人之記憶有限,常隨時間之經過而有所遺忘或缺漏,自不能期待證人刻意記憶事實經過之各項細節,是證人事後所為回憶難免略有模糊未盡之處,尚不得因供述之細節稍有不同,逕認渠證言均不足為採。從而,證人供述證據之採認,應就供述者前後陳述整體為觀察,不宜斷章取義,以免曲解誤認,而同一證人前後供述之證言,縱令部分兩相歧異或未盡相符,或不同證人相互間之供述有所差異時,究以何者可採,法院仍應本於直接審理作用所得之心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斟酌其他卷證資料或補強證據,綜為合理之比較,若渠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復有其他佐證可供審酌時,即就 渠一 部分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渠全部均為不可採信,而採信渠一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其他部分之證言,此為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縱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捨棄他部分證言之理由,而僅說明採用某部分證言之理由,於判決本旨當無影響。另按被訊問人於偵查之初,因背負人情壓力等種種原因拒不吐實,嗣經偵查人員曉以大義、分析利弊後,始願據實陳述,毋寧屬人之常情,苟偵查人員於訊問時未使用超越合理範圍之不當手段,即不能遽指受訊問人之陳述因受外力影響而非實在。復按諸一般證人基於人性弱點及事後避免得罪涉案被告等考量,往往有嗣後翻異前供而改為有利於被告證述之現象,藉以避免遭被告仇視,而被告亦每每利用此種情形,主張證人所為之指證前後矛盾或非出於本意,而請求法院排斥渠證詞之可信性,惟法院對證人所為前後矛盾之證詞,本不宜僅依表面觀察,發現渠一有矛盾情形即全然摒棄不採,亦不應依證人事後之翻供即認渠原先之證詞不實,法院為確實發現真實,仍有必要依前述證人人性弱點之角度,深切觀察渠前後所為不同之證述,何者係真實可信,何者係事後為避免得罪被告所為迴護之詞,而不應採信,以資作為判決之依據。查,本案證人吳圳既與被告呂邱月嬌無恩怨仇隙,又觀諸該等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上開所為有關本案各項基本、關鍵事實之陳述,內容尚屬一致,且俱已具結擔保渠等證詞之真實性,在負擔偽證罪責之心理壓力下作證,堪信上揭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之證述內容,確實係出於渠等個人親身經歷見聞與認知意向後之陳述,顯非基於設詞虛構或受他人教導、指示後所為子虛烏有之供述,再該等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上開證詞,除對被告 吳邱月嬌 不利外,亦令渠等自身觸犯投票受賄之刑事罪責,倘非確有上揭賄選情事,豈有可能輕率為此損人又不利己之陳述之理,亦無可能僅因應訊時機過於突然、或應訊過程過於冗長、或應訊結果恐受強制處分等,即草率就未曾為之投票行賄、受賄行為坦承不諱,而自陷遭刑事追訴處罰之窘境,洵堪認定。再者,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及補強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故本案於如上所述理由,被告呂邱月嬌於民國107年11月18日上午5時30分許,在其位在新北市雙溪區新店74之1號之住處外山腳下,以每票2,000元之代價,交付現金共計1萬2,000元予該選舉區內有投票權人之證人吳圳,係約使其自己及其戶內同有投票權之人,於107年11月24日投票當日,投票予該魚行里里長候選人曹拯民之對價,並允為投票予里長候選人曹拯民,再輾轉經由證人吳圳轉交賄款之證人吳國華、吳國彬之證述,輔以證人吳圳於上開警詢及偵查中之據實陳述以觀,與證人吳國華、吳國彬之證述、證人張嘉維、證人詹書銘上開彼此證述情節,核實與經驗法則相符,綜合渠等於案發時之認知能力及所處環境等各項主、客觀情況,足資認定渠等依憑渠等個人知覺、認識、體驗及記憶所為之供述應係客觀可信,且非出於不當暗示或語意曲解,亦未背悖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應以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於上開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情節,與事實、經驗法則較符合真相事實且可信,顯已足以證明該待證之被告呂邱月嬌之上開犯罪事實,應堪認定。從而,被告及其辯護人以本件沒有任何物證,或有何通聯、監察譯文、監視器等影像可資佐證云云置辯,實無可採。
㈩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呂邱月嬌上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行,應堪認定,並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而本案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
9條第1項自屬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賂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賂階段,則以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但仍以收受者已收受,而有受賄意思者為限(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臺上字第5802號及93年度臺上字第2672號判決意旨可參)。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如行賄者與受賄者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乃雙方意思表示已合致而尚待交付,則係「期約」。而所稱「交付」,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如行賄之相對人拒絕收受,顯無收受之意思,則行賄人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至行賄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時,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是行賄者若未會晤有投票權之人,而委由第三人代為轉達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則以該第三人傳達予有投票權之人,始構成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行賄者係委由第三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則以該有投票權人同意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時,行賄者始成立投票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否則,有投票權人如拒絕收受,則行賄者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該第三人並未轉交行賄者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應僅成立預備投票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1項之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預備、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經過行求、期約而最後交付賄賂,或於行求、期約當時即行交付者,均應依交付行為處斷。經查,被告呂邱月嬌於上開時地,直接交付賄賂予有投票權人即證人吳圳,並委由證人吳圳轉交賄款予其戶內同有投票權人即證人吳國華、吳國彬、吳忠科,要求其等選舉時投票予里長候選人曹拯民,則證人吳圳、吳國華、吳國彬、吳忠科對上開金錢之目的已然認識,均仍予以收受,自屬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之行為;又被告雖委請直接收受賄賂人即證人吳圳轉交賄款並告知賄選事宜於該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即案外人吳魏碧珠、謝雄成,惟並無證據可證明其有轉告或有轉交2人之情形,故此部分應僅止於預備交付階段。
㈡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
,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而該罪之預備犯,僅止於該罪著手實行前之準備階段,嗣若進而實行行賄之行為,即為行賄所吸收,不另論罪。則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人行賄,尚且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部分賄選,部分尚在預備賄選階段,尤僅能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職是,本件被告呂邱月嬌以一行為同時實行賄選及預備賄選,主觀上是以同次選舉同一選區之里長候選人曹拯民勝選為目標之單一犯意,所侵害之法益均為一個國家法益,僅應論以一個交付賄賂罪。是核被告呂邱月嬌上開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
㈢再按多次投票行賄行為,在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通說
係論以連續犯。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呂邱月嬌交付賄賂予有投票權人,主觀上係基於使候選人曹拯民於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單一之犯意,由直接收賄人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故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檢察官起訴意旨認上開賄選行賄犯行部分,應論以集合犯等語,容有誤會。
㈣茲審酌選舉制度為民主政治之基石與重要表徵,且政治選舉
係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學識、才能、品德、操守、政見、理念等情而自由投票圈選,委予施政之民主正當性,故選舉之清廉與否,影響選民投票權行使之判斷與意向及國家政治之良窳甚鉅,且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影響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使真實之民意無法展現,因此,每逢選舉開始前,均利用各傳播媒體積極宣導政府查辦賄選之決心,並籲請全體候選人及民眾共同摒棄賄選,詎被告呂邱月嬌置若罔聞,以身試法,為謀候選人曹拯民順利當選,竟向證人吳圳交付選舉賄賂,試圖影響選舉權人之投票意向,破壞選舉之公平與公正性,對國家民主法治造成危害非淺,所為自不足取,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先坦承犯行,後又改口否認,未見悔悟之態度,再考量其犯罪動機、行賄選民之數量、交付賄款之金額、前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前科、里長選舉於公職人員選舉中之層級與規模、賄選對選舉結果之影響程度,暨其自述國小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5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併參酌其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用示懲儆。
㈤又被告呂邱月嬌上開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
一項之交付賄賂罪,應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及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且係選舉投票之選賢與能性質,而被告並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3年2月之刑,爰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2年。
四、本案之不予諭知宣告沒收之理由㈠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配合刑法關於沒收之
規定,業於107年5月9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而參諸修正後刑法第11條明白揭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故本案沒收部分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未規定之部分,則回歸適用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追徵、沒收,不得再依上開規定沒收。其對向共犯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倘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上揭已交付予對向共犯之賄賂,亦應由檢察官依同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對該對向共犯宣告沒收,仍不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對犯投票行賄罪或預備犯投票行賄罪之被告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0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0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查,本件被告呂邱月嬌提供行賄之賄款12,000元,既已全部交付予直接收賄人吳圳,且係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52號、第53號、第55號不起訴處分書內之重要關鍵物證,業據證人吳圳證述明確無訛,業如上述理由, 爰揆 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追徵其價額,實不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對犯投票行賄罪或預備犯投票行賄罪之被告呂邱月嬌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㈢另本件扣案之19,000元,因與本案被告呂邱月嬌所犯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犯罪事實無任何關連性,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可徵。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聯,故毋庸諭知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3項、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耀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婉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黃永定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珮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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