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明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0月、1年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於100年間,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6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又於101年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3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6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③再於102年間,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28號裁定與前開②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與前開①罪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5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頁反面至9頁),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又受刑人於101年8月28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
105年4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2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卷第2頁),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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