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原告 陳慶雄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韓薰蘭
參加人鈺晟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鎮傑 (董事)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信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吳俊龍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