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陳清潭
莊秀螺 陳基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57,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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