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九十三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竹交簡字第六一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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