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北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一一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八號移
主文甲○○關於運輸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之仙女棒壹箱、沖天炮貳箱及低空煙火壹箱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晚上九時許。
(二)地點:新竹縣○○鎮○○路○○○號前。
(三)行為:關於運輸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及現場照片六張。
(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扣案物品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