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一號抗告人 杜達 為原名 賴達為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一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杜達為因犯非法持有子彈等罪,經先後判刑及減刑確定在案,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上開數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八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按併合處罰之數罪,分別判刑確定,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後,前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如何處理之問題。抗告意旨以其所犯非法持有子彈罪部分,業已執行完畢,不得再與他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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