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481號聲請人 梁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孟正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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