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茹茵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