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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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股東資格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0號上訴人 高建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正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410號請求回復股東資格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00萬元(計算式:70萬股×每股10元=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