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425號聲請人 謝陳淑貞 相對人 謝吉安 關係人 謝永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關於「 謝永監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永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所示部分之相關記載存在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