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42號聲請人 蕭聰穎 代理人 林二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台神學院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固有明文。惟單純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2條、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11.9院台廳㈠106070函、司法院
77.11.10(77)秘台廳㈠02120函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台神學院財團法人董事長,因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1年10月4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4條之規定,即將「基督教台灣神學院」名稱變更為「台灣神學研究院」等,其乃有關財團法人名稱之變更,非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依上開規定意旨,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故其聲請為無必要,應予駁回。又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直接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