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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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聲請人 吳文銓
代理人 劉哲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二)應提出「本人」及其子女「 吳安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正昇企業社?如是,目前每月收入為何?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兩年收入僅記載「自110年7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受雇於正昇企業社,薪資數額46,000元」,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薪資、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五)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六)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蕭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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