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關於「置物鄉」之記載,應更正為「置物箱」;第四行關於「至物箱內之『愛迪達』夾克一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置物箱內之『愛迪達』夾克一件(價值據甲○○稱約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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