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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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聲請人 陳建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福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職業災害補償、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此部分僅計算除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涉及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以外之聲請標的金額,惟聲請人未特定資遣費、預告工資、職業災害補償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查報請求之資遣費、預告工資、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並加總上開金額,依後附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之費率,「自行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繳納及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徐佩鈴附錄法文: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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