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 高順發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被告 施金順
李志宏 李志峯 李志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 律師
劉秋絹 律師複代理人 林經洋 律師被告 李光正
李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 李志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志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