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請人松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滋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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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台幣)
001
鑫勤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賴志忠
合作金庫東新莊分行
113年10月18日
120,708元
CU3614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