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請人松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滋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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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鑫勤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賴志忠

合作金庫東新莊分行

113年10月18日

120,708元

CU361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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