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告 王妤文 (即 王進興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6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逸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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