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7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華賓 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4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