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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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杜乙宏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被告 林葦汝
丁乃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追加請求被告林葦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5,000元,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0,5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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