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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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677號聲請人 余心彤 受監護宣告人 余聖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余聖元前經鈞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2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爰聲請准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人處分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等語。
二、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又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準此,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經陳報法院及獲准備查之前,不得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三、經查,聲請人之子余聖元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32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指定余聖元胞兄 余聖文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事實,有兩造之戶籍謄本及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20號裁定附卷可佐,固堪信為真。惟聲請人於上開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後,迄未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余聖文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向本院陳報,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於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前,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之必要之行為,而不得聲請法院為處分之行為,而依聲請人主張欲處分不動產,自屬處分行為,在陳報財產清冊前,尚不得為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聲請人得於與余聖文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本院後,再行聲請許可監護人之行為,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