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醫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醫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良欽選任辯護人洪俊誠律師
洪翰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848號),嗣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蘇良欽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名片壹張、會員名冊壹本、廣告DM拾張、月排程表及會員療程紀錄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蘇良欽係址設臺中○○○區○○街○○巷○號之「 益適沛 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前開公司符合經濟部醫療器材批發業等12項營業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蘇良欽亦有申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惟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詎其竟自民國10
7年9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在前開地點,以推廣期為名義,以每單位療程35次EECP、每次1小時、總收費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方式,利用「 展昌生 醫體外加強搏衝治療系統」(下稱系爭醫療器材)為附表一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執行「體外加強搏衝」(下稱EECP)療程,嗣於10
8年1月至同年6月間,以每單位療程35次EECP、每次1小時、總收費7萬元至9萬8千元之方式,利用系爭醫療器材,在前開地點,為附表二所示之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執行EECP療程,並收取如附表三所示之費用;系爭醫療器材之操作方式係先量測受測者血壓、心跳,確認符合施作範圍後,即躺臥於器材上,將心電圖貼片貼於受測者身上,再將加壓帶穿戴於受測者下半身,然後啟動機器,加壓帶即會隨心電圖之心跳收縮作充氣壓縮,持續約1小時後療程即結束,且須全程由護理人員監控機器操作,最後由護理人員協助將穿戴於受測者身上之器具脫掉;而系爭醫療器材屬於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第E類「心臟血管用裝置」、分級代碼E.5225之「體外反搏裝置」,操作系爭醫療器材之行為屬於「醫療行為」,需專業人員及場所始得為之,蘇良欽明知其未具有醫師資格,卻擅自執行上開醫療行為,經普施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普施康公司)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檢舉,嗣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8年1月8日、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於108年2月12日分別前往前開地址進行稽查,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並於108年6月27日協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偵查隊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至前開地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名片1張、會員名冊1本、廣告DM10張、月排程表及會員療程紀錄1本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良欽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39頁,本院卷第71、98頁),核與證人 柯欣妤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27至30頁、
227至229頁)、證人即被害人 陳玉如 、林 楊月砂 、 鄭足仔 、 林永裕 、 杜維鈞 、 陳崇豪 、 遲堉華 、 楊崴棋 、凃 秋龍 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卷第31至65頁)大致相符,並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等物證(見偵卷第67至75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中市衛醫字第1080076881號函、展昌生醫體外加強搏衝治療系統產品使用說明書、益適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ECP廣告文宣、名片各1份(見偵卷第77至117頁),益適沛會員資料、客戶資料表各9份、107年9月EECP排程表A、10
7年9月EECP排程表B各1份、107年10月EECP排程表、10
7年11月EECP排程表各2份、108年1月EECP排程表A、10
8年2月EECP排程表A、108年2月EECP排程表B、108年
3月EECP排程表A、108年3月EECP排程表B、108年4月EECP排程表A、108年4月EECP排程表B、108年5月EECP排程表A、108年5月EECP排程表B、108年6月EECP排程表A、108年6月EECP排程表B、108年7月EECP排程表A、108年7月EECP排程表B各1份、被害人 周良惟 、林永裕、 郭秀號 、 陳宗城 、 詹淑卿 、鄭足仔、 蘇邱阿花 、 黃威勝 EECP施作紀錄表各1份、楊崴棋、 楊山遠 、遲堉華、陳崇豪、 凃秋龍 、 林楊月砂 、杜維鈞ECP施作紀錄表(見偵卷第119至215頁),及和解書11份(見本院卷第103至123頁)在卷可稽。足以證明被告雖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但無醫師資格,卻對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執行EECP療程,該療程並且屬於有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被告另對附表三之被害人收取費用。被告前揭具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罪。
(二)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被告所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犯罪,本質具有反覆實施性質,是被告附表一、二所為多次執行醫療業務行為,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僅並無具有合法醫師資格,竟對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所為影響公眾醫療品質,對於接受療程之被害人身體健康造成潛在性危險,所為實不足取。又審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並且已經與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0、10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判處有期徒刑6月,但考量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犯罪情節尚非輕微,無從率然科予最輕本刑有期徒刑6月,附此敘明。
(四)緩刑部分:本院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之紀錄,素行良好,本案被告在遭搜索查緝時,實際也已經準備歇業,醫療儀器也已經開始拆解,同時也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3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見偵卷第77頁)、和解書(見本院卷第103至123頁)在卷可稽。被告經歷此次偵審過程,應可瞭解相關法律之規範,加以警惕,認本案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又為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並牢記本案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五)沒收部分:
1.扣案之名片1張、會員名冊1本、廣告DM10張、月排程表及會員療程紀錄1本,為被告所有,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2.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有向12名會員收費,收費方式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等情(見偵卷第238頁),準備程序時則稱:有付錢作完療程只有警詢9位被害人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惟其中僅有被害人陳玉如、林楊月砂、鄭足仔、林永裕、杜維鈞、陳崇豪、遲堉華、楊崴棋、凃秋龍有證述被告有向其等收取費用(見偵卷第31至65頁),另依據扣案之益適沛會員資料,僅有被害人陳玉如、林楊月砂、鄭足仔、林永裕、杜維鈞、陳崇豪、遲堉華、楊崴棋、凃秋龍有收取費用之書面紀錄,而被告庭呈之和解書,除上開9位被害人外,另與被害人楊山遠、 林劍麟 亦達成和解,是以本案可資認定被告一共向附表三之11名被害人收取費用,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被害人乃收取如被害人供述及會員資料所示之療程費用;至於附表三編號10、11之被害人,則依被告之自白,以最有利被告之單一療程7萬元加以認定,合計被告之犯罪所得共78萬4,000元。惟此部分被告均已經與被害人11位達成和解,並返還所收取之費用,有和解書1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若再宣告沒收,顯有過苛,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附表一:
┌──┬────┬──────────────────┬────┐│編號│姓名│施測日期│次數│├──┼────┼──────────────────┼────┤│1│凃秋龍│107年11月5至9、12至16、19至22、26至2│18││││9日││├──┼────┼──────────────────┼────┤│2│ 徐鈺貴 │107年11月1、12、13日│3│├──┼────┼──────────────────┼────┤│3│林劍麟│(一)107年9月14日│(一)1││││(二)107年10月29至31日│(二)3││││(三)107年11月1、2、5至9、12至15│(三)12││││、19日││├──┼────┼──────────────────┼────┤│4│ 鄭火城 │107年11月14日│1│├──┼────┼──────────────────┼────┤│5│楊山遠│(一)107年9月4至7、10至14、17│(一)19││││至21、24至28日│(二)12││││(二)107年10月1、2、9至12、16至19│(三)10││││、22、23日│││││(三)107年11月13、19至22、26至30日│││││││├──┼────┼──────────────────┼────┤│6│ 陳英豪 │107年11月20日│1│├──┼────┼──────────────────┼────┤│7│杜維鈞│(一)107年10月24、29至31日│(一)4││││(二)107年11月1、2、5至7、9、12至16│(二)20││││、20至23、26至30日││├──┼────┼──────────────────┼────┤│8│ 李欽敏 │107年11月30日│1│├──┼────┼──────────────────┼────┤│9│ 黃林碧珠 │107年11月1日│1│├──┼────┼──────────────────┼────┤│10│ 吳米葳 │107年11月15、19日│2│├──┼────┼──────────────────┼────┤│11│ 白泉銘 │107年11月16日│1│├──┼────┼──────────────────┼────┤│12│ 陳林秀花 │107年11月20日│1│├──┼────┼──────────────────┼────┤│13│ 顏琴棋 │107年11月7、19日│2│├──┼────┼──────────────────┼────┤│14│ 劉巽興 │107年11月5、6、8、9、12、13、15、16│10││││、22、23日││├──┼────┼──────────────────┼────┤│15│ 江凱如 │107年11月14日│1│├──┼────┼──────────────────┼────┤│16│ 陳清淵 │107年11月19日│1│├──┼────┼──────────────────┼────┤│17│ 廖文建 │107年11月16、27日│2│├──┼────┼──────────────────┼────┤│18│ 陳豪麟 │107年11月8、16日│2│├──┼────┼──────────────────┼────┤│19│ 黃麗卿 │107年11月23日│1│├──┼────┼──────────────────┼────┤│20│詹淑卿│(一)107年10月10至12、15、16、18、1│(一)11││││9、22至23、25、30日│(二)10││││(二)107年11月2、6、8、9、20、22、23│【起訴書││││、26、29、30│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二)107年11月2、6、8、│(二)17】││││9、12至14、19至23、26至30日】││├──┼────┼──────────────────┼────┤│21│陳崇豪│(一)107年9月3至7、10至14、17至21、│(一)20││││24至28日│(二)15││││(二)107年10月1至5、8、9、11、15至1│││││8、24至26日││├──┼────┼──────────────────┼────┤│22│ 吳文壽 │107年9月7日│1│├──┼────┼──────────────────┼────┤│23│ 陳禎睿 │107年9月19日│1│├──┼────┼──────────────────┼────┤│24│ 林文川 │107年9月12日│1│├──┼────┼──────────────────┼────┤│25│ 陳文龍 │107年9月3日│1│├──┼────┼──────────────────┼────┤│26│楊崴棋│(一)107年9月3至7、10至14、17至20、│(一)18││││24至26、28日│(二)12││││(二)107年10月1、2、5、8至12、│(三)12││││22、23、30、31日│││││(三)107年11月2、5、6、8至9、12至15│││││、19、21至23日││├──┼────┼──────────────────┼────┤│27│林楊月砂│(一)107年9月7、11、12、14、17至21│(一)13││││、24至26、28日│(二)23││││(二)107年10月1至5、8至12、15至19、│││││22至26、29至31日││├──┼────┼──────────────────┼────┤│28│陳玉如│(一)107年9月10至14、17、24至28日│(一)11││││(二)107年10月1至5、8至12日│(二)10│├──┼────┼──────────────────┼────┤│29│ 林家賢 │107年9月11日│1│├──┼────┼──────────────────┼────┤│30│ 林張麵 │107年9月25至27日│3│├──┼────┼──────────────────┼────┤│31│ 鄭嘉慧 │107年9月3日│1│├──┼────┼──────────────────┼────┤│32│蘇邱阿花│(一)107年9月4至7、10至14、20、21、│(一)16││││24至28日│(二)9││││(二)107年10月2至5、8至12日││├──┼────┼──────────────────┼────┤│33│ 陳照蓉 │107年9月3日│1│├──┼────┼──────────────────┼────┤│34│黃威勝│(一)107年9月17、18、20、21、25、27│(一)6││││日│(二)5││││(二)107年10月1、2、4、8、11日││├──┼────┼──────────────────┼────┤│35│ 潘美雪 │107年9月7日│1│├──┼────┼──────────────────┼────┤│36│ 江碧蘭 │107年9月12日│1│├──┼────┼──────────────────┼────┤│37│ 黃信福 │107年9月19日│1│├──┼────┼──────────────────┼────┤│38│ 林家銘 │107年9月25日│1│├──┼────┼──────────────────┼────┤│39│ 柯羽鴻 │107年9月4日│1│├──┼────┼──────────────────┼────┤│40│ 董嘉琦 │107年9月7日│1│├──┼────┼──────────────────┼────┤│41│ 楊淑蕊 │(一)107年9月5日│(一)1││││(二)107年10月5、8至12、15至19、22│(二)19││││至26、29至31日│(三)2││││(三)107年11月1、2日││├──┼────┼──────────────────┼────┤│42│ 趙妘芸 │107年9月10日│1│├──┼────┼──────────────────┼────┤│43│鄭足仔│107年9月3日│1│├──┼────┼──────────────────┼────┤│44│ 林含笑 │107年9月7日│1│├──┼────┼──────────────────┼────┤│45│ 王浩維 │107年9月27日│1│├──┼────┼──────────────────┼────┤│46│ 蘇柏漢 │107年9月14日│1│├──┼────┼──────────────────┼────┤│47│ 楊淑妹 │107年10月9日│1│├──┼────┼──────────────────┼────┤│48│ 黃淑珠 │107年10月22日│1│├──┼────┼──────────────────┼────┤│49│ 鄒燕 │107年10月23日│1│├──┼────┼──────────────────┼────┤│50│ 周文吉 │107年10月8日│1│├──┼────┼──────────────────┼────┤│51│遲堉華│(一)107年10月9日(二)107年11月│(一)1││││12至14、19至23、27至30日│(二)12│├──┼────┼──────────────────┼────┤│52│ 邱錦良 │107年10月22日│1│├──┼────┼──────────────────┼────┤│53│ 王炯常 │107年10月23日│1│├──┼────┼──────────────────┼────┤│54│ 徐金玉 │107年10月25日│1│├──┼────┼──────────────────┼────┤│55│ 歐世賢 │107年10月2日│1│├──┼────┼──────────────────┼────┤│56│ 林素貞 │107年10月25日│1│├──┼────┼──────────────────┼────┤│57│ 江進欉 │107年10月8日│1│├──┼────┼──────────────────┼────┤│58│ 陳碧玉 │107年10月10日│1│├──┼────┼──────────────────┼────┤│59│ 楊月綿 │107年10月15日│1│├──┼────┼──────────────────┼────┤│60│ 王美 │107年10月22日│1│├──┼────┼──────────────────┼────┤│61│ 林文山 │107年10月23日│1│├──┼────┼──────────────────┼────┤│62│ 李金遠 │107年10月25日│1│├──┼────┼──────────────────┼────┤│63│ 林和枰 │107年10月10日│1│├──┼────┼──────────────────┼────┤│64│ 洪天寶 │107年10月18日│1│├──┼────┼──────────────────┼────┤│65│ 紀鴻麟 │107年10月19日│1│├──┼────┼──────────────────┼────┤│66│ 施德讓 │107年10月24日│1│├──┼────┼──────────────────┼────┤│67│ 王山甲 │107年10月25日│1│├──┼────┼──────────────────┼────┤│68│ 易萬富 │107年10月25日│1│├──┼────┼──────────────────┼────┤│69│ 黃明崑 │107年10月2日│1│├──┼────┼──────────────────┼────┤│70│ 呂玉霞 │107年11月9日│1│├──┼────┼──────────────────┼────┤│71│ 林朝錫 │107年11月19至23、26至30日│10│├──┼────┼──────────────────┼────┤│72│ 李一脩 │107年11月15、16、19日│3│├──┼────┼──────────────────┼────┤│73│ 張美玉 │107年11月7日│1│├──┼────┼──────────────────┼────┤│74│ 蔡洧淳 │107年11月8日│1│││【起訴書│││││誤載為蔡│││││ 淯淳 】│││├──┼────┼──────────────────┼────┤│75│ 吳佳展 │107年11月9日│1│├──┼────┼──────────────────┼────┤│76│ 邱政川 │107年11月16日│1│├──┴────┴──────────────────┼────┤│總計│416│││【起訴書│││誤載為│││423】│└──────────────────────────┴────┘附表二:
┌──┬────┬──────────────────┬────┐│編號│姓名│施測時間│次數│├──┼────┼──────────────────┼────┤│1│鄭足仔│(一)108年1月3、4、7、9至11、14至18│(一)19││││21至25、29至31日│(二)11││││(二)108年2月11至14、18至21、25至│(三)5││││27日│││││(三)108年3月11至14、19日││├──┼────┼──────────────────┼────┤│2│陳宗城│(一)108年1月4、8至11、14、15、17、1│(一)19││││8、21、22、24、25、28日(108│(二)8││││年1月4、15日機器有問題不算)│(三)7││││(二)108年2月18至21、25至28日│││││(三)108年3月4、5、11至15日││├──┼────┼──────────────────┼────┤│3│ 周怡村 │108年1月28日│1│├──┼────┼──────────────────┼────┤│4│凃秋龍│(一)108年1月3、4、7至11、14至18、2│(一)20│││【起訴書│1、22、24、25、28至31日│(二)7│││誤載為涂│(二)108年2月11至15、18、19日│(三)10│││秋龍】│(三)108年3月4至6、11至13、18至21日││├──┼────┼──────────────────┼────┤│5│郭秀號│(一)108年1月21日│(一)1││││(二)108年3月11至15、18至22、25至29│(二)15││││日│(三)1││││(三)108年4月1日││├──┼────┼──────────────────┼────┤│6│周良惟│(一)108年1月21、28至30日│(一)4││││(二)108年3月11至15、18至22、25至29│(二)15││││日│(三)20││││(三)108年4月1、3至5、8、9、11、12、│││││15至19、22至26、29至30日││├──┼────┼──────────────────┼────┤│7│杜維鈞│(一)108年1月3、4、7至11、14至│(一)20││││18、21、23至25、28至31日(108│(二)11││││年1月15機器有問題不算)│【起訴書││││(二)108年2月11至15、18至21【起訴書誤│誤載為(││││為19至21】、25、27日│二)10】│├──┼────┼──────────────────┼────┤│8│林楊月砂│(一)108年2月15、18、19、21、22、│(一)9││││25至28日│(二)9││││(二)108年3月1、4至6、25至29日│(三)9││││(三)108年4月1至4、8至12日││├──┼────┼──────────────────┼────┤│9│遲堉華│(一)108年2月18、21、22、25至28日│(一)7││││(二)108年3月1、4至8、13至15、18、1│(二)13││││9、21、25日│(三)7││││(三)108年4月1、2、5、15、17、19、│(四)8││││24日│││││(四)108年5月6至8、10、14、15、17、2│││││0【起訴書誤載為21】日││├──┼────┼──────────────────┼────┤│10│ 李秉洋 │108年2月18、19、21、22日│4│├──┼────┼──────────────────┼────┤│11│ 紀志達 │108年2月27日│1│││【起訴書│││││誤載為紀│││││ 志遠 】│││├──┼────┼──────────────────┼────┤│12│陳仁│108年2月19、27日│2│├──┼────┼──────────────────┼────┤│13│林含笑│(一)108年2月25至28日│(一)4││││(二)108年3月1日│(二)1│├──┼────┼──────────────────┼────┤│14│楊山遠│108年3月4至8、11至15、18至22日│15│├──┼────┼──────────────────┼────┤│15│周文吉│108年3月18至21日│4│├──┼────┼──────────────────┼────┤│16│楊淑妹│108年3月22日│1│├──┼────┼──────────────────┼────┤│17│陳崇豪│108年3月25至28日│4│├──┼────┼──────────────────┼────┤│18│ 陳志芬 │108年3月6日│1│├──┼────┼──────────────────┼────┤│19│ 莊淑卿 │108年3月8日│1│├──┼────┼──────────────────┼────┤│20│ 許素霞 │108年3月6日│1│├──┼────┼──────────────────┼────┤│21│詹淑卿│(一)108年3月11、12、15、19、22、25│(一)9││││、26、28、29日│(二)18││││(二)108年4月1、2、4、5、8、9、11、│(三)7││││12、15、16、18、19、22、23、25│││││、26、29、30日│││││(三)108年5月2、3、6、7、9、10、14│││││日││├──┼────┼──────────────────┼────┤│22│ 王亭鈞 │108年3月28日│1│├──┼────┼──────────────────┼────┤│23│ 楊素貞 │108年4月19日│1│├──┼────┼──────────────────┼────┤│24│林永裕│(一)108年4月19、22至26、29、30日│(一)8││││(二)108年5月1至3、6至10、13至17、2│(二)20││││0、23、24、27、29至31日││├──┼────┼──────────────────┼────┤│25│ 洪協鍾 │108年4月4、8至12日│6│├──┼────┼──────────────────┼────┤│26│ 陳秋芬 │108年4月26日│1│├──┼────┼──────────────────┼────┤│27│楊崴棋│(一)108年3月29日│(一)1││││(二)108年4月19日│(二)1│├──┼────┼──────────────────┼────┤│28│陳碧玉│108年4月5、11日│2│├──┼────┼──────────────────┼────┤│29│ 莊能梅 │108年5月8至10日│3│├──┼────┼──────────────────┼────┤│30│ 唐菁華 │108年5月13日│1│├──┼────┼──────────────────┼────┤│31│ 唐幼華 │108年5月13日│1│├──┴────┴──────────────────┼────┤│總計│375│││【起訴書│││誤載為│││374】│└──────────────────────────┴────┘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收取費用│├──┼────┼──────┤│1│陳玉如│7萬元│├──┼────┼──────┤│2│林楊月砂│7萬元│├──┼────┼──────┤│3│鄭足仔│7萬元│├──┼────┼──────┤│4│林永裕│8萬4,000元│├──┼────┼──────┤│5│杜維鈞│7萬元│├──┼────┼──────┤│6│陳崇豪│7萬元│├──┼────┼──────┤│7│遲堉華│7萬元│├──┼────┼──────┤│8│楊崴棋│7萬元│├──┼────┼──────┤│9│凃秋龍│7萬元│├──┼────┼──────┤│10│楊山遠│7萬元│├──┼────┼──────┤│11│林劍麟│7萬元│├──┴────┼──────┤│合計│78萬4,0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醫師法第28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