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陳璽中 被告 賴梅英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郭玉林」之記載,應更正為「趙彥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記載法官為「趙彥強」,而正本誤載為「郭玉林」,乃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