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92號原告 溫芳玲
鄭宜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莊華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青霖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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