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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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89號原告 林文清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 律師
羅國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209元(債權額500,209元+程序費用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