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清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37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詹國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清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37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