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王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俊雄於民國93年4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惟債務人未按月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尚結欠本金新臺幣(下同)66,613元、利息3,866元與違約金300元(上開利息、違約金結算至民國105年5月27日止)及本金66,613元部分自民國10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九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