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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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2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紹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廖紹唐住所在新北市永和區,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本院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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