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歐胤 即 林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