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2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九號
聲請人筑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深福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證券,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並非掛失人,不能證明聲請人為執票人據此辨認證券而申報權利,與首揭規定不合,不能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B書記官陳淑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