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79號原告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被告 陳俊義
樓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況且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一日,始具狀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致本院不及送達繕本並通知到庭辯論,無從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謝文嵐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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