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886號債權人 潘瑞銘
潘寶彩 潘瑞億 潘進吉 潘世真 潘信助 潘秉宏 潘錦燕 潘秉豐 潘美娟 潘美妙 潘昶伶 潘信全 潘力賓 潘燕萍 潘秀芳 潘立勝 潘黃素瓊 朱貴花 沈來好 李震合 李合宜 李秀鳳 李秀英 李秀雲 李合豐 債務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自民國49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之部分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核約定利率(每百元日息壹角壹分),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利息逾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