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848號債權人 洪頌凱 債務人益豪建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有慶 人債務人 張進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豪建材有限公司、張有慶、張進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退票日即提示日,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三、債務人張有慶、張進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益豪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