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交上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交上字第131號上訴人 范茗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更一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未載明上訴之聲明,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