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348號債權人 林美粧 債務人 楊偉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2項所示債權所請求之遲延利息,已更正其利率為年息6%,爰依其更正後之請求核發本件支付命令第2項,附此敘明。
五、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除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利率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借款新臺幣1,400,000元且屆期未為清償,聲請本院核發如第1項所示之支付命令。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給付以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惟依其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所示,兩造間並未約定遲延利息利率,則其利率自應以年息5%計之,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示債權,其請求利息利率逾年息5%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