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作權人聯合總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柔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社團法人台灣音樂作權人聯合總會」或「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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