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49號原告 張文正 被告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照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1,62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資遣費、特別休假差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99,82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200元(計算式:4,800元×2/3=3,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95元(計算式:5,295元-3,200元=2,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顏伶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