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25號上訴人 陳秋雄
陳榮堂 陳志明 陳裕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 律師被上訴人 王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卉羚